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保险的起源

  一、保险的起源

  对于保险的起源, 迄今为止, 仍然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 出于人类共同生存的需要, 建立在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保险思想, 则源远流长, 可以追溯到人类的远古时代。

  根据史料记载, 人类在很早很早以前, 就知道将危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用于生活和生产方面。例如, 古埃及时代, 传说当时的石匠就有一种互助组织, 它规定, 凡参加这一组织者, 都要缴付一定的互助会费; 当会员不幸身亡时, 就用参加者所缴付的互助会费, 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和救济其遗属。又如, 在公元1 世纪, 古罗马也有所谓的“ 格雷基亚” 的“ 共济组织” ( 即Collegia tenuiorum) , 它征收一定的会费, 用以支付死亡会员的丧葬费和救济死者的遗属。据说, 罗马教皇哈德连时代也存在一种“ 共济组织”, 该组织除向每一加入者收取加入金100 泽司和一瓶敬神的酒外, 每月再收5 阿司② 的会费。如果加入者死亡,“共济组织” 则对死者的亲属给付葬祭费300 泽司, 并且将其中的50 泽司分送给送殡人。这种制度, 当市民捐赠的公积金达到雄厚的程度时, 也对遗属实行抚恤, 发挥了与现代给付保险金同样的作用。所有这些互助形式, 都含有人身保险的因素, 也可以说, 它们是最为原始的人身保险。

  类似财产保险的做法, 在远古时期也已经存在。约在纪元前2500 年间, 当时的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 对其管辖内居民征收赋金, 以备救济火灾和其他无灾损失之用。

  甚至在此之前, 即在巴比伦早期商业记录中, 就有类似保险契约的记载: 约在5000 年之前, 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巴比伦的商业已相当发达。发达的商业促使当时的商人奔走远方, 去寻求产品市场和原料来源, 因而出现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利用旅游推销人远赴国外从事贸易。其具体做法是, 商人以货物和金钱付托与推销人, 推销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与妻子儿女作为信用保证, 如果在贸易中获得利润, 则以一半分给生意人。但是, 由于推销人所携之钱物往往被盗贼窃掠, 被窃掠后的推销人不得不忍痛放弃他们的妻子或儿女。为了改善这种对商业发展显然不利的状况, 商人与推销人达成协议, 以前的制度, 即贸易获得各得一半的制度仍予维持, 同时还规定, 受托付的推销人万一被劫, 只要不属串谋或疏忽, 那么, 在他旅行回来并经宣誓说明真相后, 就可以免除他对商人所负的债务。这一做法很快为全巴比伦所采用。后来, 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 纪元前1792 年—前1752 年在位) 在制定《汉穆拉比法典》时, 就采用了上述的做法。该法明文规定, “ 倘所运之一切于途中被敌人劫去, 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 并免偿还责任”。这种规定, 其后又传至腓尼基, 并扩展适用到船舶运载的货物。所以, 有学者认为: “保险思想发源于巴比伦, 后来传至腓尼基, 再传入希腊。”

  和西方国家一样, 我国古代也很重视建立经济后备, 以补偿危险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所造成的损失。据古代典籍《周礼》记载, 当时国家即设有“ 遗人” 一职, “遗人掌邦之委积, 以待施惠; 乡里之委积, 以恤民之 ; 门关之委积, 以养老孤。

  县都之委积, 以待凶荒” 。自古以来, 我国一直以农为本, 积谷防饥是最重要的一种后备形式。纪元前1000 多年的西周时期就建立起各级后备仓储。在战国时期, 各诸侯国也都有仓储。例如, 魏文侯有“ 御仓”, 魏相李悝还制定了“平籴法” ( 所谓“ 平籴法” 是指好年成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 用以备荒; 坏年成则以平价出售, 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 从而达到取有余以补不足, 制止商人囤积居奇的目的) ; 齐宣王建“常邑仓”, 荒年以赊贫民; 楚春申君为楚造“ 二仓” 等。到了汉朝, 官府大规模兴建“备荒赈恤” 的“常平仓”。到隋文帝开皇五年( 公元585 年) 由民间每年秋天每户出粟麦1 石以下, 贫富差等( 分上中下户三等; 上户出1 石, 中户出7 斗, 下户出4 斗) , 储之里巷, 以备凶年, 名曰“ 义仓”。唐朝则进一步强调“义仓” 只能作为救济之用, 不许挪作他用。自明朝开始, 我国的储粮备荒打破了由官府统筹的做法, 在民间也建立了“ 社仓”。所谓“社仓”, 实为规模很小的一种互助组织, 一般是二、三十家组织为一社, 每家出米4 斗到1 石, 饥馑时则给以救济, 但年底要归还。

  当然, 古代的这些互助形式, 无论是我国的“ 常平仓”、“ 社仓”, 还是古罗马的“共济组织”、古希腊的“公共柜”, 其作用虽然都类似现代的保险, 但这种经济补偿是以道义或宗教观念为基础的, 因此, 这些互助形式只是保险制度的萌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