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日产生命等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相继破产案

  (一) 案情简介

  1997 年4 月25 日, 日本大藏省正式宣告日本的日产生命保险相互会社破产。

  这是日本战后首家保险公司破产, 在世界保险界引起了强烈的震撼。日产生命保险公司成立于明治42 年(1909 年) , 其保费收入在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中列第16位, 为中等规模的公司。1996 年3 月, 该公司持有保险合同约1 400 万件, 总资产达2 兆1 764 亿日元。

  自1997 年日产生命破产以来, 号称世界寿险第一大国的日本相继有东邦生命保险、第百生命保险和大正生命保险公司破产。2000 年10 月, 可以说是日本寿险界的“黑色10 月”, 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 相继有两大人寿保险公司倒闭。

  10 月9 日, 排名日本第11 位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适用《更生特例法》, 这意味着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事实上已宣告破产。这在当时被称作战后日本寿险界最大的破产案。没想到, 两周以后, 该记录即被刷新。10 月20 日, 日本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因陷入经营危机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协荣生命保险公司的破产成为日本有史以来最大的保险公司破产案。

  (二) 对本案的分析

  1. 案件的处理及法律依据

  2000 年6 月前倒闭的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和大正生命等寿险公司, 是依据1996 年日本的《保险业法》进行处理的。根据该法规定, 被勒令停止业务的保险公司, 可与另一家保险公司(救助公司) 就保险合同转移或合并进行协商。这家公司可由倒闭公司自行选择, 也可由大藏省( 为当时的日本保险监管部门) 指定一家公司“劝告其接收”, 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必须接收。

  日本大藏省指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为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的管理人, 负责该公司财务、业务及资产方面的全面清理工作。根据1996 年所修订的《保险业法》,寿险行业明确了一项“ 人寿保险合同支援制度”。该制度规定: 当某家寿险公司陷入破产时, 参加该制度的寿险公司应共同出资, 对接管破产公司合同的寿险公司进行援助, 最高援助额为2 000 亿日元, 日本现有的44 家寿险公司要共同出资负担并根据各公司的规模确定出资比例。日本生命是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 所以也是最大的出资人, 共拿出了400 多亿日元, 占总出资额的20%。注入2 000亿日元的援助资金后, 日产生命还有1 000 亿日元的赤字, 行业协会决定新组建一家托管公司———绿叶生命保险公司, 全盘接管日产生命的有效合同, 并宣布将有效保单的预期年化利率由原来的5. 5%降到2. 75%。

  而千代田生命、协荣生命是根据适用于银行、证券公司的《更生特例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第一家和第二家保险公司。根据该法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在公司本身继续存在的状态下, 通过法律程序进入再建型倒闭处理。这两家公司在法院的监督下制定更生计划。其新单和退保业务停办, 保险金给付和续保保费收取仍可继续进行。根据日本对寿险公司倒闭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倒闭公司, 会注入投保人保护基金予以援助。但对投保人的利益并不进行全额保障, 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对保险金额进行一定的削减。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大体是相同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陷入困境, 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 资不抵债时, 便达到了破产的界限。破产的程序是:

  首先征得保险监管部门的同意, 由法院宣告, 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法律对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采用宣告破产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偿, 保持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从而确保保险市场经营的稳定性和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了, 但其所持有的寿险合同业务并不因此而终止, 而是在保险法的规定下, 成立一家新公司, 全盘接管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的业务。寿险公司终止, 其寿险业务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 已成为一个国际惯例。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由人寿保险合同的特点决定的。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因此, 它兼有保险与储蓄的双重功能。

  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部分形成的责任准备金不因保险公司的撤销或破产而丧失其价值。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因保险关系中断而使投保人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