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1999 年7 月, 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对四家保险公司支公司在机动车保险业务中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该四家保险公司支公司在车险业务中的主要违规行为是:
1. 开具车险“鸳鸯” 保单收据;
2. 管理混乱, 承保手续不健全;
3. 核保控制不严;
4. 擅自使用自制的旧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承保;
5. 财务管理混乱, 并违规允许其代理机构坐支手续费。
为此, 中国保监会分别给予该四家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停止车险业务三个月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二) 对本案的分析
这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罚的案例。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法律责任由申请设立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保险业务的过程中,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1 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和手续费。” 第65 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本案四家保险公司的有些分支机构开具车险“鸳鸯”保单收据、违规允许其代理机构坐支手续费的行为, 违反了上述规定。1999 年3 月18 日, 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监会[ 1999 ] 41 号文件《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 拖拉机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从1999 年4 月1 日起, 各保险公司一律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证, 并就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而本案四家保险公司的有些分支机构超过规定期限仍擅自使用自制的旧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承保, 显然违反了上述通知要求。核保和承保, 是保险公司评估和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要素, 1999 年8 月5 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第22 条和24 条规定: “ 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 形成一套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分级负责、相互制约、规范操作的承保、理赔业务管理机制。”“实行承保与理赔职责分离、展业与核保相分离以及独立的核保、核赔制度。建立承保和理赔的分级授权制度, 规定各级承保和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及其职责。” 本案四家保险公司的有些分支机构核保控制不严、承保手续不健全, 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保监会对上述四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给予停止车险业务三个月或通报批评的处罚, 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四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在中国保监会1999 年全国车险整顿中受到查处的, 我国车险市场保险业务量大, 涉及面广, 在一段时期内, 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以及假保单、鸳鸯保单的问题扰乱了车险市场的秩序, 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影响了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此, 中国保监会1999 年对全国车险市场进行了整顿, 从1999 年4 月1 日起正式启用了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 颁布了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有效地遏止了车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 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改善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我国保险监管力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步加大。2000 年, 我国初步建立了全国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在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设立了保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 出台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依法对违规经营的38 家保险分支机构和2 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了处罚; 取消了12 000 家违规代理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资格; 撤销了3 家违规的外资代表处。这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