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1999 年5 月13 日, 中国保监会宣布对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停业整顿。这是保监会处罚的第一家保险中介企业。1999 年3 月,中国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年检, 发现存在违规问题。鉴于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依法经营意识淡薄,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些经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影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了3 个月的停业整顿。停业时间从1999 年5 月18 日至8 月10 日。
整顿结束后, 中国保监会进行复查, 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二) 对本案的分析
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是199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外资独资企业, 总部设在英国。注册资本金14 万元。截至1998 年底, 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 821. 7 万元人民币, 负债为2 148. 3 万元人民币, 公司1998 年营业收入为1 366. 23 万元人民币。1999 年3 月, 中国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年检, 发现存在违规问题, 主要包括:
1. 超业务范围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保险咨询和保险管理服务; 应国内保险公司要求, 安排各类国际再保险业务。但该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 从事大量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直接保险经纪业务。
2. 违反规定向集团公司上缴管理费。该公司在未获得中国税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 每年向其集团公司上缴管理费, 其金额占其每年营业总收入的10%。
3. 违规核销应收账款。该公司未经中国税务部门核准, 将其历年累积“ 应收账款”263 万余元作为坏账一次性冲销。
4. 资本金严重不足。
5. 长期滞留保费。
6. 两次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7. 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经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这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时查处的案件。世界各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格的管理; 二是中介行为的规范。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市场刚刚起步, 目前, 中国保监会对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主要体现在保险代理市场。根据1999 年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报告, 我国现有兼业代理机构6 万家、保险代办站28 000 个、个人代理人近50 万人。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一是按照《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代理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批, 对符合规定的认定其从业资格, 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取缔。二是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防止代理人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 随意降低费率争夺业务。不允许代理人有误导陈述、恶意招揽和保费回扣等行为。禁止代理人撕单、埋单、编造鸳鸯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中受到保监会停业整顿处罚的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其经营范围仅限于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和安排各类国际再保险业务, 而该公司却超出经营范围, 经营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74 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给予单位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0 条规定, 保险代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50 万元, 而该公司注册资本金才14 万元, 资本金严重不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34 条规定, 保险代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该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第77 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 金融监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该公司长期滞留保费。该公司直接将咨询费支付到境外, 逃避了国家税收, 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案反映了一段时期国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非法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有关问题。国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非法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帮助客户多家询价, 压低正常费率; 在制定费率、承保条件等方面反客为主, 炒作保险公司; 强行向保险公司索要分保份额, 抬高手续费; 长期扣押、拖欠保险公司保费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扰乱了国内保险市场秩序, 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保监会对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的依法整顿, 纠正了一些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 提高了国外保险中介机构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经营意识, 弘扬了法律的权威, 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