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近代保险的形成

  二、近代保险的形成

  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 古代的互助共济思想和组织, 都不是近现代意义的保险。保险作为一种制度, 形成于近代。在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中, 财产保险制度先于人身保险制度形成, 而海上保险又先于陆上保险形成。

  (一) 财产保险制度的形成

  1. 海上保险制的形成

  近、现代财产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 这是世人所公认的。

  对于海上保险的起源, 大体上有两种说法。其一是共同海损说,其二是冒险借贷说。两种说法中, 比较趋向一致性的是后者, 即冒险借贷说。

  所谓冒险借贷, 实为互为条件的一种消费借贷。其具体做法是, 船东和船主以船舶、货物为抵押, 向金融业者融通资金, 如果船舶、货物在航海中遭难, 就按照损失的程度, 免除债务的一部或全部; 如果航海平安无事, 则应将本利一并归还。当时, 海上航行相当危险, 债权人风险很大, 因而, 这种借贷的利息很高, 少则为本金的1/ 4 , 多则竟达本金的36% 。其中, 除正常利息外, 高出一般利息部分也叫“ 溢价”。“ 溢价” 的作用就是为补偿出借人承担航程安全的代价, 这一代价, 实质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由于冒险借贷利息过高, 曾为教会所禁止。于是, 冒险借贷制度后来转化为无偿借贷制度( 又称假装借贷)。这种所谓“无偿借贷”, 并非现代意义的无偿借贷关系。它指的是, 在航海之前, 由“ 资本主” 以借款人地位名义, 假装向“贸易商” 借款。如果船货安全到达目的地, 则借款人不负返还的义务。如果船货中途损失, 则借款人有偿还的义务。双方签订的“ 借款” 契约中没有利息的内容, “ 贸易商” 在契约之外, 向“资本主” 交付一笔“危险负担费”。这种借贷关系与冒险借贷相反, 但与现代保险制度较为接近。在这里, “ 资本主” 就相当于保险人, 而“ 贸易商” 就相当于被保险人。无偿借贷契约最早见于1347 年10 月23 日热那亚的公证书。其后, 无偿借贷又变为“空买卖契约” ( 又称“ 假装买卖契约”) 。“贸易商” 与“资本主”

  签订契约, 假装建立商业上的一种买卖行为, 条件与“ 无偿借贷” 相同。在航海过程中, 如果船货平安无事, 则买卖契约无效; 如果中途危险发生, 则买卖契约成立, 由“ 资本主” 支付一定的金额。“贸易商” 所得的这部分金额, 实与现代的保险金相当。至于危险负担费(相当于现代保险费) , 则于订立契约时,以定金的名义由“贸易商” 付给“ 资本主”。空买卖契约的最早记录, 于1370 年7 月12 日热那亚的公证书中亦可见及, 但多数学者认为, 由空买卖契约发展为纯粹的海上保险契约, 应该是1380 年比萨货物保单。

  一般认为, 近现代保险制始于14 世纪, 其发祥地为当时海上贸易最为发达的包括伦巴弟地区的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各城市。这一地区, 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 都是海上交通的要冲。因为海上运输的风险极大, 因此, 作为交通要冲, 作为当时海上贸易最发达的地中海沿岸各城市能成为近现代保险制度的发祥地, 这是很自然的。

  英国海上保险的形成, 对近代保险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7 世纪前半叶, 海上保险在英国只是作为个人经营的副业。约在1683 年, 伦敦商人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郭塔街设一咖啡店。

  该店除为海陆商人会集之处外, 兼为内外商业通讯之所, 航海、贸易和保险等商人, 常借在该店内休息之便, 从事贸易和保险活动。1692 年, 爱德华咖啡店迁至伦巴弟街, 改组为劳合社保险人协会, 简称“ 劳合社”。劳合社1871 年取得法人资格, 成了英国海上保险业的中心。

  18 世纪后半叶, 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中心, 占据了海上保险统治地位。

  2. 火灾保险的形成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晚于海上保险出现。似乎可以这样说, 近现代保险制度的形成, 与一场特大的火灾关系非常大。这场火灾就是震惊世界的那场伦敦特大火灾。

  1666 年9 月2 日, 英国伦敦皇家面包店因烘炉过热起火, 火势失去控制, 连烧了5 天, 烧毁了伦敦全市房屋的85%以上, 受灾者达13000 多户, 20 多万人无家可归, 损失惨重( 估计为1000 万—1200 万英镑) 。火灾发生后的第二年, 医学博士巴蓬在伦敦开设了第一家专门承保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1680 年, 巴蓬得到了赞助者的资助, 创办拥有40000 英镑的合股公司, 命名为火灾保险公司。该公司的保险费是以房租标准决定的, 并实行按照房屋的危险等级差别收取保险费的方式, 即对木造房屋课以砖瓦结构房屋两倍的保险费。这个火灾保险公司于1705 年改名为菲尼克斯保险公司, 其业务持续一个世纪后而解散。1710 年,以发明灭火器而闻名的查理士·波文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

  (后改称为“太阳火灾保险公司”) , 这是英国现存保险公司中最老的公司, 也是现代火灾保险的基础。

  火灾保险制度, 到19 世纪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其业务也有进一步的扩展, 承保的危险除固有的火灾危险之外, 爆炸及雷击的危险, 消防及倒塌时所有间接引起财物的损失, 房屋租借双方当事人因火灾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以及防止损失费用的负担,均可包括于火灾保险范围之内。

  (二) 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要比财产保险制度的形成晚得多。中世纪欧洲出现的人身年金, 则与人身保险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元12 世纪起, 威尼斯共和国为了应付战争财政的枯竭,发行了强制认购的公债, 为了缓和这种因强制认购而引起的不满情绪, 统治者对购买公债的人每年给予一定“酬金”。但如果认购人死亡, 即停止给付“ 酬金”; 本金也不予退还, 而把应给付死者的金额分配给同一部类的幸存者。可以说, 这是最早的人身年金。

  使人身保险制度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 是哈雷制成的第一张死亡表。1693 年, 英国的哈雷以西里西亚的布勒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 开始制定出完整的死亡表。这是通过实际考察编写出来的第一部死亡表, 以先进的方法, 精确地表示了每年的死亡率, 从而使年金价格的计算更为精确。1762 年英国的多德森和辛普森创办了相互组织的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简称“ 老公平”, 首次将死亡统计表运用到计算人身保险的费率上。它以投保人的年龄, 根据死亡表核算保险费数额, 并对异常危险另行加费。“老公平” 立下的许多规定, 至今仍为许多保险业的标准经营规则, 如宽限期、复效期、退还超收保险费等。所以, 人们普遍认为, 比较完整的近、现代人身保险制度, 始于1762 年创办的伦敦“ 老公平”。

  总之, 较之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的发展要曲折得多。即使像英国这样保险业发展较快的国家, 人身保险制度当初也是深遭怀疑的, 认为无异以生命为赌博。法国则更甚。在法国, 1820年, 人身保险曾被国家禁止过。荷兰也是如此。当然, 这些都不过是人身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插曲而已。进入19 世纪中叶后,人身保险得到了蓬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