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细则出台后 怎样影响你的钱袋子

  8月24日下午,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明确对于网贷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P2P网贷监管细则白话版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同时,要求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行业影响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表示,根据他们初步统计,目前自然人借款超过20万元的平台的待还余额,占全行业五成以上。这意味着,限额规定将对大部分平台造成一定影响。

  在短融网CEO王坤看来,若严格执行上述限额的话,目前网贷行业所从事的供应链金融、房地产融资、类资产证券化等大额业务都将切掉。“这些业务本来都是传统金融机构做的事情,近两年慢慢转到互联网金融上来,不受监管肯定不行。”据他介绍,目前他们已经开始退出动辄一百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转向汽车金融和农村金融。

  马骏分析,网贷借款限额之后,未来一些做大额业务的平台,或许会通过其他方式来突破限制。例如学习陆金所的模式,小额版块用网贷的资质,大额版块走金交所的模式。此外,网贷限额将引导平台去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不过,在王坤看来,网贷平台去做消费金融并非易事,跟银行相比,网贷平台在客户、资金成本等各方面都不占优势,“只要是银行在做的业务,网贷平台就没什么机会。”

  一位不愿具名的网贷平台CEO也认为,真正需要资金的不是消费金融,而是企业经营,目前国内纯消费借款中,大额的车、房贷款有银行支持,小额的消费贷款场景有限,而目前最需要拓展渠道的是广大中小企业经营性融资。在他看来,100万元的网贷限额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难起到有效支持作用。

  平台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也建议称,允许各地根据具有不同优势特点的平台制定差别化的政策,发挥互联网金融方便、快捷的优势,真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他看来,若网贷限额之后,本应在一家机构就能够完成的融资,将来需要到几家机构进行操作,这增加了确有融资需求的个体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办理成本,也增加了融资难度。

  此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实施网络借贷限额,还需要监管层出台配套的措施。目前行业尚无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因此还很难有效识别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

  据了解,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正在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望近期上线;此外,各地的一些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在做类似的工作。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表示,该协会8月5日新上线了“明镜”系统,来实现会员间的信息共享。

  银监会解读如何监管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就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行了解读。

  李均锋指出,“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之一。” 而在整个监管体制中,李均锋认为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就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银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行为监管

  李均锋指出,银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三方面内容。

  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即对整个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

  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按照新的理念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安排就是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由于“网贷”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时候是分离的,或跨区域经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这是银监会及银监局监管的制度的制度安排。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机构监管

  李均锋表示,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网贷”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备案登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承担。

  第二做好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

  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牵头组织打击等。

  “双负责制”如何避免扯皮?

  李均锋认为,要避免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互相扯皮,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两方分工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但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联合行动。

  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李均锋认为,“大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我认为双负责的体制责任是明确的,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能也会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