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出台 P2P不再是金融机构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未来P2P将只能成为给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讯的信息中介,而不能插手包括资金、借款人担保等在内的其他事项。

盘点:P2P监管暂行办法的13条红线

  在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相关部门表示: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如今,监管部门终于跟上了“潮流”,而在荒野之上乱闯的野性P2P,也终于要套上缰绳了。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因此,《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规范,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这就意味着P2P将不会有金融牌照,也就是说P2P平台并非金融机构。(说自己是做金融的P2P可以歇着了)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P2P平台禁止参与的13项禁止事项(禁止事项详见文章末尾)。如果再有P2P从事规定的禁止事项,就是违规的。对于违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除了这些,还有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P2P平台信息披露

  按照《办法》第30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这就意味着这些都是在公开渠道可查的。只要登陆P2P平台的官方网站,即可查询包括借款人、借款项目、资金去向等各种信息。

  借贷合同资料至少保存5年,资金去向可查

  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这就意味着,即使P2P平台再出问题,我们起码知道资金去向,有利于公安部门追索资金。

  网络借贷金额有限制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项目融资募集期不超过20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明确本息归属,禁止P2P平台接触钱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但是,不要高兴的太早。

  虽然说了一大溜,但是“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的原则很可能意味着该《办法》未来的实施情况可能并不乐观。

  目前仍有时间留给P2P平台进行整改,等整改期过后,才会有正式版的管理办法。或许到那个时候,才是动真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