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带来的影响:该和“大金融”梦想说再见了

  8月24日,自《征求意见稿》出台8个月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自此,关于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则和机构定位、业务红线等最终尘埃落地。面对《征求意见稿》的严厉规定,不少网贷平台曾寄希望于正式稿能够在关键的地方网开一面,心怀犹豫,迟迟不愿转型。现在看来,《暂行办法》的严厉程度较《征求意见稿》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些曾经犹豫的平台却是错过了转型的最佳时机。

P2P监管细则解读:远离这16种平台

  其实,《暂行办法》的部分细则内容上周末就已经流传开来,如资金存管、单人借款上限等,笔者当时曾断言,新规的出台将引发P2P行业的大洗牌,很多平台或转型、或退出,基于路径依赖和资源禀赋等原因,转型的成功率并不高,对大多数平台而言,退出这个行业必将成为唯一的出路。12个月的过渡期后,也许行业内合规的P2P平台已经从现在的2300多家降至数百家,届时,混乱的行业可能会变得一片清明吧。好了,感慨到此为止,下面开始正式的解读。

  《暂行办法》“新”在哪里,反映了怎样的监管意图?

  经笔者逐条对比,《暂行办法》总计47条中,有9条出现了比较重要的变化,先上图表,然后逐条进行分析。

  第4条: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的清晰划分

  相比《征求意见稿》,监管边界更为清晰,银监会负责业务和产品的合规性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机构合规的管理,主要是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

  第6条:经营范围VS机构名称

  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不是在名称中,在笔者看来,这一条改动也更为合理了。否则面对2300多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有限公司”,真的要得脸盲症了。

  第10条:新13禁VS旧12禁

  在《征求意见稿》12禁项的基础上,删掉“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在第11条中已有体现),新增第4项线下宣传和第8项债权转让,第7项新增“自行发售理财产品”,第12项删掉“实物众筹”等。

  P2P行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实际上新增了3项禁止事项,至少影响行业中一半以上的平台,且这种影响基本都属于断臂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