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款限额的监管逻辑详解 落地难点是什么?

  P2P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于8月24日发布,其中P2P借款限额一点争议最大,P2P借款限额的监管逻辑是什么?落地难在哪?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上周六,网贷之家和澎湃新闻的两则新闻引发热议。这两家媒体分别援引“知情人士”和“互联网金融高管”的说法称,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监管细则”)设置了借款上限: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澎湃新闻的稿件显示,该消息是“数月之前,在政府和学术机构、业界的一次座谈会上”由监管层透露的。网贷之家稿件中的图片看上去也像是在某次非公开会议中展示出的PPT,这张图片还显示出了借款限额在细则中所处的位置(见下图)。

  逻辑是什么?

  可以看出,新曝出的这则消息进一步体现出了此前监管层对网络借贷的定位:应当以小额为主。

  此前,去年12月28日下午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了这一点: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体现出了监管层推进P2P网贷(下称“P2P”)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的决心,也体现出监管层防止在P2P资产端出现系统性风险的谨慎态度。

  梳理与P2P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发现,近日流传的P2P监管细则有关P2P借款限额上限的规定其实体现了监管层对P2P的进一步接纳:

  如果说民间借贷此前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空间,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是在法律层面接纳其存在的证明。

  而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则将在P2P网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这是监管层对网络民间借贷的接纳。

  后来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给网络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位:以小额为主。

  近日P2P借款限额的新闻是对上述定位的定量阐述。

  一些业内人士的焦虑在于,按照限额监管的原则,大额业务似乎就不能做了。换个角度,这至少明确了哪些业务是能做的:个人低于100万元、法人低于500万元的借款P2P是可以做的。

  或者说,在这个额度范围内的借贷业务已经获得“豁免”。这意味着监管层明确了P2P在小额范围内的合法从业;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对P2P营业范围的认可都是“灰色的”或者说是“空白的”。

  “500万”的限额,也是能从金融监管的“传统”中找到依据的。在2010年银监会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优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将重点对单户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加大支持力度。2011年10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目前公开资料显示,多家银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设定的上限正是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