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P2P暂行办法:监管之手是否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从去年12月底“征求意见稿”发布到今天“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监管部门用了8个月的时间,宣告P2P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基本尘埃落定。8月23日,对P2P网贷这个总是在期许和怀疑中前行的新生行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

  相比“征求意见稿”,这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在大体框架和基本思路上,并没有作出调整,最大的差别也许提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设立负面清单,第二个,也是最受瞩目的一个则是,对个体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的额度的上限作出了规定。

  就上述第二点,从监管层的表述来看,其实旨在引导P2P网贷回归“小额分散”和“普惠金融”的定位,从而解决传统金融体制无法覆盖或者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其实也是再一次明确了P2P网贷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这样一个基本定位。

  就对行业的影响来说,大单模式的平台必然会受到这一要求的冲击,从而在业务模式上需要作出比较大的调整——对于某些平台来说,这种调整可能是“翻天覆地”的,或者是“致命的”。

  从引导P2P网贷回归本质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其实这样的规定也无可厚非。监管层不过是用一种更为“简单明快”的方式,从“小额分散”的基本原理出发,引导平台合理规避风险。

  但笔者仍有一些不解,在此和大家做一些探讨。

  第一,监管之手是否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把监管政策看作是“宏观调控”,那么其实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忽视了另外一种力量发挥的作用,也就是市场的力量——所谓的“看不见的手”。

  2015年以来,监管政策不断调整,也不断细化,以至于如今对借款人的借款上限也要作出明确的限制。笔者丝毫不反对监管层面在大方向上的引导,但有两个问题仍需监管层面作出解释:一个是针对所谓的“20万”、“100万”、“50万”、“500万”,确定这样一些标准的根据在哪里?况且,虽然它有助于引导P2P网贷平台坚守“小额分散”的准则,将其创新性的服务更多地向小微实体企业倾斜,但实际上每个行业的“小额”都是不尽相同的,如果限制过死,是否会大大降低P2P网贷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此外,这样的设置是否夸大了“小额分散”在控制资产端风险方面的作用?

  第二,如何保证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对此,近段时间讨论最多的就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的问题。

  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实P2P网贷的从业者都明白,并非是平台不愿意在合规方面作出努力,而是因为在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机构协调的时候,P2P总是被否定或者拒绝的那一方。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需获得相关的资质要求,那是否在此之前做好疏通工作?

  另外一个话题,是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的问题。想必很多平台都有同样的感受,在对接银行的过程中,经常性的问题起码有两个,一个是体验问题(例如充值T+1才能到账),二是效率问题。此类问题不仅会大大增加平台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还损害了平台的用户体验,这并不符合P2P网贷便捷化服务的要求。其实在笔者看来,银行+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现阶段来说应该是较为实际的解决办法,但如果不考虑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就强行划出各种条条框框,其实对P2P网贷的在创新上的探索是没什么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