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竞争者的重要程度分类
可以将竞争者分为首要竞争者、次要竞争者、一般竞争者、潜在竞争者。
1 . 首要竞争者
首要竞争者是指与本企业提供同种产品或服务、价格相近、所服务的目标顾客也相同的其他企业。表现在产品定位的“ 市场空间” 上, 首要竞争者之间的位置非常接近。这类竞争者的产品一般具有高度需求交叉弹性, 即密切替代品。如丰田公司与本田公司都生产价格适中的汽车, 互为首要竞争者。
2 . 次要竞争者
次要竞争者是指与本企业提供同种产品或服务, 价格不同的其他企业。例如, 同是生产轿车, 价格存在差异、售后服务各不相同的汽车厂商之间互为次要竞争者。
3 . 一般竞争者
一般竞争者是指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企业。生产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的厂家互为一般竞争者, 因为它们所生产的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4 . 潜在竞争者
潜在竞争者是指与本企业争夺同一目标市场的同一笔消费基金的其他企业。可以认为汽车公司可能与房产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竞争关系, 因为某一消费者购房后可能会暂时放弃购车的打算。
现在, 我们来看看保险竞争者。根据上述分析, 保险竞争者是指与某一保险企业提供相似保险产品并服务于相似目标市场的其他企业。具体可以从保险产业和保险市场两个角度来认识。从产业视角看, 提供同一类产品或可相互替代产品的保险企业就构成竞争关系。国内各寿险公司就互为竞争者。而同种保险产品的功能、价格越接近, 竞争越激烈。我国的泰康人寿与新华人寿两家公司, 总部都设在北京, 成立时间相近、资本规模相近、提供的保险产品相近、部分目标市场相同, 基本上可以相互视为首要竞争者。同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总部同在上海、经营地域同在华东地区的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与大众保险公司, 也可认为它们是互为首要竞争者。从市场视角看, 凡是满足相同市场需求或服务于同一目标市场的所有企业都可视为竞争者。因此, 寿险公司不仅与其他寿险公司相互竞争, 而且与财险公司也构成竞争关系。因为投保人可能同时需要某种寿险产品和某种财险产品, 对寿险公司而言, 投保人的投保资金就可能分流到财险市场。寿险公司还可能与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构成竞争, 因为寿险产品特别是投资型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的金融产品存在需求的替代关系。寿险公司与社会保险基金经营公司也会形成竞争关系, 因为寿险产品与社会保险产品有替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