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五)

  二、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 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策略

  加入WTO 后,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框架下, 中国必须履行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 放松对非国有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限制。但是,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必须遵循保险市场开放的客观规律, 作出“ 度” 的选择, 市场开放度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 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应具体体现在有限制、有选择、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保险市场。

  “有限制开放” 主要体现在对外资资本总量的限制、外资公司数量的限制, 以确定和保持国内民族资本与外国资本间的合理比例, 确保本国保险业处在比较优势的发展地位。“有选择开放” 一是对外资经营资本的选择, 是选择财产保险资本还是选择人身保险资本; 是选择与本国存在天然隔阂的“ 洋人” 资本,还是选择与中国具有传统联系和血缘关系的华人资本, 等等。二是对外国保险技术的选择, 是选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经营技术还是选择人身保险经营技术, 是选择原保险经营技术还是选择再保险经营技术, 等等。“有步骤开放” 主要指时间上的分段开放和地域上的分批开放应从实际出发、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基于上述原则, 我们在选择外国保险资本时, 应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上乘、经营管理经验丰富并愿与中国民族保险业合作的保险机构; 在业务选择上, 应优先引进那些技术含量高、经营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地域选择上, 应以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 引导外国资本由沿海到内地、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由东到西、由南到北, 特别是到那些颇具发展潜力的长江经济带的中上游地区、西南、西北经济区的中心城市拓展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