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 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目标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2002 年, 我国实现保费收入3 053 . 1 亿元, 同比增长44 . 7% , 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其中, 财产险保费收入778 . 3 亿元, 同比增长13 . 6% ; 人身险保费收入2 274 . 8 亿元, 同比增长59 . 8%。保险深度3% , 同比增加0 . 8 个百分点; 保险密度237 . 6 元, 同比增加68 . 8 元。保险公司总资产6 494 . 1 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41 . 4%。② 保险公司由改革初的1 家发展到目前的40 多家。2002 年以来, 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信诺保险公司、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和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等进入中国市场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 美国ACE 集团参股华泰, 拥有22 . 13%的股权; 荷兰国际集团与北京首创集团宣布在大连成立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汇丰集团参股平安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在北京设立分公司, 等等。这表明, 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步伐逐步加快。
截至2002 年底, 共有来自12 个国家和地区的34 家保险公司在我国设有54 个营业性机构。在地域上, 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已从上海、广州扩大到了深圳、大连和佛山。
事实上, 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超越了入世承诺。到目前为止,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佛山等地都已有了合资保险公司或国外、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2% , 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中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市场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保险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1 . 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指对保险业的投资不应局限于国家或代行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而应允许其他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其中包括海外资本投资中国的保险业, 促使垄断经营逐渐向公平竞争转变, 在条件成熟时, 还应允许私营资本投资保险业, 从而使保险公司在产权结构上实现多元化: 既有国有资本,又有非国有资本; 既有中资保险公司, 又有外资保险机构。
2 . 市场主体多元化
一般而言, 市场主体多元化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它不仅指保险公司在数量上要逐渐增加, 而且在结构上既要有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 又要有经营分保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既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又有保险公估人、保险顾问; 既有国有控股的公司, 又有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 既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又有中外合资公司和中资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既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又有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还有经营信用险、责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 . 市场监管规范化
市场监管规范化是上述“ 两化” 的内在要求。它有三层含义: 一是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经验, 制定出有关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监管法规; 二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应切实履行对保险业经营的监管职能, 对各保险公司日常运作的监管重点是分保安排、偿付能力、资金投向、经营手段的合法性等, 对行业经营的不良现象要依法惩处; 三是考虑到中国地域广, 风险千差万别, 当保险市场的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时, 应细化保险监管法规。
4 . 市场功能多元化
市场功能多元化是以上述“ 三化” 为基础的, 它是一国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 保险市场的功能将逐步增多, 除了最基本的转移风险和赔偿补损的功能之外, 保险市场还具有为社会各细胞提供风险管理、设计风险保障、减少社会损失的服务功能, 并可适时向社会发出防御风险灾害的信号。同时, 这一市场还具有活化、融通社会资金, 影响社会资金走向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所以, 现代保险产品不仅具有减少损失、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 还派生出了信息传递、储蓄、投资乃至炫耀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