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形式
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法》第122 条) 。
对保险人来说, 能否承保大量的业务是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保险人只有承担大量的保险业务才有可能分散风险, 建立保险基金。事实上, 没有健全的保险推销网络和组织, 保险企业就难以生存。在西方人的眼里, 勿宁说保险代理人是推销员不如说是生产者, 因为保险本身在推销以前并不存在, 保险销售的同时也是保险的生产。正因为他们同时是生产者, 所以在保险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制度最健全的是美国。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分为两种: 一种是独立代理人制度。在传统上, 美国的财产保险领域里, 比较多地使用独立代理人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 代理人是独立的生意人, 他们代理若干家保险公司的业务, 根据为各公司承保业务的多寡收取佣金。代理人有权终止或更新保单, 也有权将某公司届满的保单推销给另一家公司, 这些都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种是专用人制度, 或称“ 单一代理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 代理人只代表一家公司或者某一保险公司集团。与独立代理人不同, 专用代理人对其所招揽的业务不能保其所有权, 而是由保险公司占有使用与控制保单记录的权利等。专用代理人还不得终止保险契约。在人寿保险中, 美国主要依靠专门代理人制度。因为人寿险业务提供的保险单品种多,业务量大, 代理人根本没有可能同时代理几家保险公司。近几年, 专用代理人制度开始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广泛应用, 并取得辉煌成绩。其原因是专用代理人制度能使代理人专心致力于推销业务, 并能高效率地处理个人保险业务, 使保险人享有大规模经营保险业务带来的好处。
保险代理人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类, 可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展业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展业代理人向企业或个人进行保险宣传, 招揽保险业务, 收理保险费, 一般不承担出立保险单和理赔工作, 其按实收保险费向保险人索取酬金。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并在保险人授予的核赔权限内办理赔款, 若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 他还有权向第三者责任方办理追偿。根据查勘案情的复杂程序、赔款金额、追偿实际金额等情况由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 可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两种。兼职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常见的兼职代理人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三种, 如由货物运输部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由单位工会或财务部门代办一些与职工生活关系密切的保险业务等。专职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专职从事代理业务, 如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向城镇、农村深入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广泛建立集体性质的专职保险代理组织, 如保险代办所、保险服务所等, 深入基层开展那些群众迫切需要的分散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