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1997 年12 月16 日下午, 一名40 岁左右的男子刘某来到位于宁波市繁华商业中心的美乐门商厦5 楼, 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理赔部报案。刘某说, 14号上午, 他怀孕三个月的妻子( 被保险人赵某) 在家中被人杀害, 尸体尚未火化, 现存放于宁波殡仪馆。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刘某介绍案情时言语简明、思路敏捷。接案后, 理赔人员决定立即前往位于郊外的宁波殡仪馆查勘。
当约刘某同行时, 遭到回绝。理赔人员在连夜勘查中发现死者头部有被钝器猛烈打击的痕迹。
17 日一上班, 公司调查人员立即到宁波警方有关部门通报了受益人的投保状况。在通报中公司调查人员向刑侦人员详细地讲述了寿险的特性、分析了投保人的保单结构和受益人的情况, 接着又陪同刑侦人员走访了太平洋寿险和中国人寿的理赔部。
几方碰头发现, 16 日中午, 刘某到公安局报案后, 已先后到平安和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经核实, 嫌疑人作案的动机逐渐大白于天下。
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刘某原为宁波某炼油厂工人, 婚后与妻子感情一直不和。1997 年3 月初, 刚满周岁的儿子不慎溺水身亡。儿子夭折后, 刘某曾萌生过要为儿子补办保险的想法, 因故未果。其后, 刘某便将罪恶之手伸向了自己的妻子。
从3 月25 日开始, 刘某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做了三个月的寿险营销员, 熟悉了寿险的各种产品和投保、理赔的程序。9 月3 日, 太保两业务员在街头设摊咨询, 碰见已往同事刘某, 刘声称要替妻子投保意外险, 业务员为他设计了太平洋终身还本险, 意外保额为5. 9 万元, 并找人代被保险人签了名, 受益人是刘某。
接着, 刘某又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妻投保重大疾病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额为9 万元。由于该保额较大又恰好避过核保规定的最低体检线; 而刘某又多次借故托辞, 使被保险人迟迟未露面, 引起中国人寿业务员的警惕, 于9 月9 日拒绝了刘某的投保请求。
1997 年9 月17 日上午, 刘某又独自来到美乐门商厦5 楼, 主动要求投保,且都是缴费低、保障高的意外险。与刘某接洽的业务员觉得奇怪, 要求到刘家探望被保险人。刘家昏暗的灯光下, 床上躺着一位蓬头垢面的生病女人。业务员在核对身份证时觉得似不太像被保险人, 但还是让她签了字, 并开了收据。为表示对“投保的诚意”, 刘某当时还为自己投保了相同份额的保险。但事后又以经济拮据为由, 很快退了保。后据警方调查, 投保时签字的病妇, 果非被保险人赵某, 而是刘某之姐。
从9 月3 日至9 月17 日短短半个月时间里, 刘某利令智昏, 频频光顾宁波市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 目标就是购买高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且受益人都是自己。
平安寿险理赔人员与公安刑侦人员一起, 调查了各寿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后,使案情真相大白。刘某被依法逮捕, 在事实证据面前, 刘某终于承认了杀妻骗赔、谋财害命的全部犯罪事实, 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二) 对本案的分析
这是一起发生于1997 年的全国罕见的谋杀妻子、诈骗巨额保险金案件。该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惊和极大关注, 至今也颇值得我们思考。
1. 要注意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人寿保险不断发展, 为人们提供保障的同时, 不法分子往往企图利用寿险欺诈牟取暴利。像犯罪嫌疑人刘某这样的犯罪事实, 决非一起。因此, 在发展寿险的同时, 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 已成为保险公司和社会应十分关注和认真对待的问题。惟如此, 才能使寿险业取得稳步健康的发展。
2. 坚持保险经营的规范化
该案告诉人们,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处处以《保险法》为准绳, 规范作业流程, 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核保的规则, 以最大程度地识别和控制道德风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 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 必须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 (2 ) 要警惕短期重复、高额投保意外和大病保险, 防止通过重复投保进行保险欺诈的发生; ( 3 ) 指定、变更受益人,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我们能严格遵守《保险法》, 按照专业操作流程办事, 就能把刘某这样的杀妻骗赔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