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1 03:29:36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侵犯了业主个体权益,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法撤销其成员资格
法院怎么判怎么来呗
您好:
如果涉及个人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