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9-08-01 03:29:14

被告持刀砍伤两人,法院判决刑期两年,赔偿医疗费用23000元,被告刑满释放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医疗费用判决,原告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说找不到被告,在最高法官网可以查到,将被告列入被执行人,原告现在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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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判决!

已经列入被执行人并网上通缉,说明法院也在积极工作,但找不到本人法院也没办法

没有可执行财产谁也没办法,只能看以后有没有可执行财产

如果民事部分调解不成判决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案件是难以执行的,一般的执行都是在被告出狱后才逐步执行的。耐心等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浅层次地分析大致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执行难。

  一是执行主体的特殊性: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几乎不可能再通过获得报酬的方式来履行义务。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越来越趋于低龄化,许多犯罪人在经济上并不独立,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农村的人犯罪更无赔偿能力;加之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必须坚持“罪责自负”的原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实际赔偿不能到位。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消极对抗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伤害、杀人、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仇恨心理较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四是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增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相距太远,造成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很大的难度。五是审判中,对民事部分的调解不够重视,没有充分发挥调解积极效能,调解兑现的案件少。 

  (二)相关立法之不足,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是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产生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侧重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作用,对于公民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因此,虽然规定为了保证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检察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前是不能提前介入的,那么人民法院要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只能等待案件移送到法院,此期间被告人及其亲属是完全有可能将被告人的财产转移、变更。对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其效果显然不佳。同时,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 

  (三)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执行难度。

  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对民事部分的处理,一般考虑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很少考虑被执行人赔偿能力;加之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的制衡机制的施行,本来可以通过审判环节的某些措施实现被害人获赔的机遇和条件丧失。二是由于“重刑轻民”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现行刑诉法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察中,只注重犯罪人刑事责任部分的证据收集和处理,而忽视或无需对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可以获得赔偿条件的有效控制,当被害人或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往往只是“讨了一个说法”;少数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安排问题导致错过了执行时机,使原本有执行条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已丧失执行条件。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与其他民事案件执行一样会遇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风险。

  人民法院无论执行任何案件,有些是不可能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全部执结,这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的风险是经常出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也同样存在。其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的请求标的和人民法院确认给付的标的,与被执行人实际能履行的标的,先天就是矛盾的。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为例,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中不可避免会遇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非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却不能正确对待,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参照有关民事赔偿标准进行判决,笔者认为:虽符合了法律精神和规定,但与当前我国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现状,公民收入尤其是农民及弱势群体的经济状态严重脱节,事实上就像在无深水处造了只大船,其后果只有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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