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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基金
从这两个概念的本源上来说,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
1.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预期年化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
2.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预期年化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
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预期年化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3.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传统上,在国外而言)还可以起到投资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财产传承、晚辈生活资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奥地利学习美术期间,生活费用来自家族某位长辈设立的信托)、某些情况下的避税等。
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国际上常见的还包括公司形式(即钱全部投到xxx投资公司里,投资者是xxx投资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权的等级与份额享受投资回报)、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用的比较多)等。
4.具体回到中国。目前我国信托立法相对初级,且主要针对的是单位信托。前几年市场大热时,国内的信托公司主要关注的也是这一块。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我国信托立法对单位信托投资人设立了很高的门槛。
而对于基金来说,目前国内法律的情况是,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式(但实际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伙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托型/契约型,但一直有声音希望引进公司型等其他组织形式。
5.目前虽然国内信托公司也有家庭信托(即第3点提到的其他信托)业务,但业务门槛非常高,而且实际业务量也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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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银行
一、信托与银行的关系
银行产品与信托产品是理财市场上的主要对手,但最近发生的两件事使他们的关系更微妙。其一,民生银行16日起在全国发售5亿元规模的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投资于平安信托设立的“吉林江珲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这是银行理财产品首次投资信托计划。
其二,昆明商业银行日前推出“多方委托贷款”创新产品,委托总额度为5亿元人民币,贷款给云南铜业。此创新被业界视作银行利用自己的客户和资源优势,抢夺信托公司的传统地盘。
在上述两件事中,信托与银行的关系完全不同,前者成为亲家,后者则是冤家。显而易见,信托与银行“结亲”合作的力量不可低估,而且对现行政策限制有多方面的突破。信托计划受到不超过200份、不得异地销售、不允许做广告等政策限制,而先以银行理财产品方式发行募集资金,使平安信托的该项信托计划得以“突围”。上月国内一年期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8%,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远低于信托产品,民生银行的该项1年期非凡理财产品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76%和2.88%两种。以相对较低的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募集资金,信托公司也更容易控制风险。参照民生银行与平安信托的“结亲”合作模式,信托产品今后的发展空间将更大。据悉,对信托产品“抛绣球”的银行不止民生银行一家。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在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投资内容包括多个信托产品。兴业银行从多家信托公司收购了大量有银行担保的信托产品,再将其预期年化收益权打包装入人民币理财投资的资产池中。
相比之下,“多方委托贷款”的推出,使信托公司遭遇银行“抢地盘”。之前国内银行已有委托贷款业务,但多方委托贷款的问世使其能与信托产品媲美。昆明商业银行的该多方委托贷款项目,对于个人投资者,贷款年预期年化利率5.427%,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收入5%的银行手续费后,年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4.07%;对于单位或社团投资者,贷款年预期年化利率5.427%,扣除5.55%的营业税和利息收入5%的银行手续费后,年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85%。银行采取了标准化合同格式,任何投资者都可以以份额的方式购买该产品。较之信托产品,银行多方委托贷款的优势在于不受200份的限制,且销售上凭借了银行产品的信用。地方政府也为多方委托贷款的推出搭了舞台,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获得贷款的云南铜业是一家上市公司。
银行与信托无论成为冤家还是亲家,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好事,可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信托计划先卖给银行再出售给投资者,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下跌了1.5个百分点看似吃亏,投资者还是有间接预期年化收益的。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安全性高于信托产品,民生银行利用贷款评审经验,在众多信托产品中进行过挑选。作为单一委托客户,民生银行还可严密监控受托人及项目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若客户自行投资信托产品,资金进入门槛较高。此次民生银行将该期非凡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分5万元和20万元两种,而一般募集金额为5亿元的信托计划与投资金额为20万元的客户难以有缘。再说多方委托贷款的雏形委托贷款,资金提供方通过银行牵线搭桥,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现在多方委托贷款的性质虽未变,但以接近标准化产品的形式出现,银行的风险把关工作更细,投资者既便于买到,又易于控制风险。
巨量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存在,预示着银行与信托的合作将可争取双赢,关键是理财产品能否带来良好的回报。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是信托产品销售的合作者。前不久由农行苏州分行代销苏州信托的一款规模4亿元的信托计划,仅用3天就基本完成认购,创造了一天销售1亿元的苏州信托产品销售新纪录。试想没有农行的网点与客户优势,苏州信托又如何把4亿元信托计划卖得如此轻松。正如业内人士所说,信托公司都希望通过银行渠道来推广自己的信托产品,虽然部分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已经逐渐建立起自己客户群,对银行的依赖性相对较弱,但在发行大型信托项目的时候,还是离不开银行的帮助。
银行以多方委托贷款方式发行类信托产品,给信托公司带来了挑战,但不会动摇信托公司的市场地位。信托公司关键要看到市场需求,找准市场定位,多开发安全系数高的信托产品,通过创新使银行产品与信托产品由“冤家”变成“亲家”,为信托公司做大业务规模闯出新路。
二、信托和银行的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预期年化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预期年化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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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证券投资
信托与证券投资主要有三大区别:
1、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合同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而直接进行证券投资要么投资股票,要么投资债券。由于信托运用资金方便,得到部分投资人的青睐,如近期澳柯玛股份公司与新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两笔《资金信托合同》,合同资金3.5亿元。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由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可以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
2、资金作用的机理不同
投资人投资信托产品,比如,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信托资金就作为股本进入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投资人通过股票投资获得股权,虽然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但是多数情况,购买的股票价格远高于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投资人获得同样的权利义务通过买股票的方式往往多花钱,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市场是价值放大的“虚拟经济”。
3、风险不一
信托产品往往直接和项目结合再一起,不象证券市场那样价格波动大。但是证券发行目前有比较成熟的方法,其中债券有固定回报,不象信托产品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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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私募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预期年化收益。
私募基金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私募基金本身是一个标准化的信托产品,但与私募基金相比,信托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信托公司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其机构的设立、运行都须依法行事,而私募只是一个普通机构;其次:信托向委托人的募集资金虽是一种私募行为,但信托产品的制作过程要遵循许多条件,如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规定有风险提示等十几条必须列明的事项,在信托产品的运行过程中还须定期向银行报告,而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再次:两者对风险责任的承担能力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信托公司都由一定规模的真实的资本金组成,信托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能履行受托人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赔偿,且信托公司也确实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难说了;第四:在操作过程中,信托设立后它是一个固定的信托池,这些信托资金没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来只有100万,向投资人承诺有10%的预期年化收益后就可以获得1000万,再拿着1000万的资金去找1个亿、10个亿,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无限放大。
总之,就受托人来看,信托的风险要小于私募基金。
当然,私募基金有自己的生命力,尽管信托产品的复出势如破竹,但要完全取代私募基金很难。
私募基金是市场的产物,有自己的生命力,并且一些私募基金的风险防范设计是比较安全的。所以当前私募基金只可能说是被信托分流一部分资金,但不可能就此被“招安”。因为一方面在机构上要进入信托领域的限制非常大,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这对原有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非常严格,私募基金不可能转变为信托公司;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不可能将私募基金金融资源的份额“吃”尽,因为私募基金针对的是一些短期闲置资金,而信托计划的运行期一般较长,它们有着不同的投资者定位。
私募基金与资金信托确实有很多相似性,二者都要从投资者手中募集或集中资金,在资金集中起来以后进行的投资活动和利益分配等也大体是相同的,但严格来说私募与信托的区别也是有的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一:资金的承受主体不同。
二:法律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体现的是投资者委托基金代为投资的关系,资金信托体现的是信托投资关系,私募基金不发生受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当投资者或委托人发生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可以就委托财产主张权利,而在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则因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信托人的债权人则不能直接就信托出去的财产主张权利。
三:契约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投资者应一视同仁,而资金信托则通过合同来联系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需与每一位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委托期限、相关费用,盈亏责任等。
四:业务监管部门不同。
私募基金将来应根据其业务分由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实业投资部门监管,资金信托业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因此朱少平认为,针对私募基金立法非常必要。
然而,信托和私募基金并非完全是对抗性的,最终还是取决于委托人或投资者的选择,而且信托对私募基金产生的影响只能是积极的。尽管覆盖面很广,信托必须找准自己的业务定位,那就是满足“低风险、中预期年化收益”的投资需求,而不能到股市去与证券基金硬争业务。并且,信托的冲击到底有多大还值得分析,“信托热”很大程度上只是人们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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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债券
委托人与债券购买人自担风险;两类产品的风险相同。
信托与债券的区别
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资人的负债;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简言之,债券投资原则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托投资更重要的是“风险自担”,不得承诺本息不受损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二者的载体不同。
债券目前的主要载体是标准化、无纸化的“电子”证券;而信托产品则必须以书面信托合同为基本载体;
第三是相关的发行渠道不同。
债券主要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募集,原则上没有最低投资金额和份数的限制;而信托产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一般的信托产品(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第四是流动性不同。
债券基于其标准化、无纸化的特性,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即时的转让,亦可在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而信托产品的载体是纸质的信托合同,其转让是比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有一系列书面工作要做,流动性较差,一般商业银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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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保险资金信托与分红保险的区别1、在预期年化收益方面,分红保险的预期年化收益来源为保证预期年化收益和分红,其保证预期年化收益低于银行存款的预期年化利率。而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来源于信托项目运做,历史预期年化收益高于存款预期年化利率。2、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实业,而分红保险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银行存款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