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信托产品的需求动机 影响信托产品需求的主要因素 信托投资者结构分析 信托产品的供给者:信托业概述 信托产品供给的因素分析
信托产品的需求动机
一、信托产品需求的涵义
信托产品的需求有直接需求和间接需求之分。通常所说的信托产品的需求,是指其直接需求,也就是因为购买信托产品或者设立信托而产生的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间接需求是指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为融资的需求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的间接产生的需求,其需求者是信托资金的使用者。
就信托产品的直接需求而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托产品需求是指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需求,其动机一般为财产增值。广义的信托产品需求除了包括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之外,还包括非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这些非投资者的情况非常复杂,其共同的特点是他们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不是通过投资购买信托产品的方式满足的,而是通过交付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方式表现其需求的。例如不动产管理信托产品,就是为了满足一些委托人保管不动产的需求推出的,其需求者不进行投资,而是将不动产交付信托。
除非特别说明,我们的论述所称的信托产品需求,是指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直接需求。在资金信托产品而言,是指的狭义的信托产品直接需求。
二、信托产品的需求动机
信托产品的需求动机,而归结起来主要有财富增值、管理财产、安全交易、合法规避法律限制等四大类。具体种类如下:
1、财富增值。
财富增值是多数信托产品需求的直接动机。在商事信托中,委托人之所以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管理,投资者之所以购买或者受让受益权,财富增值的目的首当其冲。
2、财产管理的动机
这里的财产管理的真正涵义是指财产保管。许多信托之所以设立,委托人并无财产增值的目的,仅仅是因为自己没有时间精力打理财产,或者更为看重专业机构的理财能力。而有些财产,例如不动产、贵金属等,其物理特性也导致其存在保管的需求。
3、转移信托财产,实现特定目的
一些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或者委托人设立信托,是基于将受益权移转至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以达到合法地移转财产或者预期年化收益的特定目的。
4、回避破产风险
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机制。这种机制的存在,可以帮助投资者合法利用信托制度规避破产风险对于财产的侵蚀。
5、财产传承与避税
通过信托方式,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并合法规避财产继承的巨额税费,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6、规避社会关注。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财产的,因此许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公司出面收购股权,可以有效地规避社会的关注。
7、利用信托公司的商誉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存在的巨大商誉,信托公司出面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更容易获得交易对手的相关部门的认可。这也是许多并购借助信托公司通道进行的原因。
8、合理规避法律的限制
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特点,可以使其作为合法规避法律规定限制的工具,最典型的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是现实中,尤其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转制过程中,在企业员工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往往出现股东数目远远超过50人的情况。通过信托公司持股的方式,就可以合理合法地规避法律的限制。
9、安全交易的动机
信托可以作为担保的有效工具。将财产交付信托,让受托人成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一个客观中立的财产管理者,可以有效地规避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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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信托产品需求的主要因素
影响信托产品需求的最重要的因素有:①社会的富裕程度与经济总量;②信托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③相关金融产品的替代效应;④产品的差异化与信托公司品牌的影响。我们逐一论述。
一、社会的富裕程度与经济总量
1、经济规模和人均收入与信托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信托是基于信任而托付财产进行的财产管理活动,因此,信托似乎天然与财产和富人联系在一起。但是,从历史角度看,信托制度的产生与社会财富的积累程度、社会制度并没有必然联系,其证据就是最早在英国产生信托制度之时,并不存在发达的商业社会,也没有丰富的财富积累。
但是,商事信托的产生与商业社会的发展及财富积累显然是存在显著关联关系的。商事信托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商事信托的发展开始于近代的美国,并在上个世纪才获得大规模发展,以及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商事信托规模呈现的加速度发展态势,都是明证。
统计研究表明,对信托产品需求最为基本和持久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人均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商事信托业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联关系,其存在与发展,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经济的发展,国民财富的积累,又产生了更多的、更大规模的信托产品需求。因此,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信托业的规模,直接与其经济规模和人均收入水平直接相关,经济总量代表财产总量,人均收入反映国民的财产拥有量。没有财产当然不会有对财产管理的需求。因此,凡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几乎必然是信托业发达的国家。
2、中国的经验对于理论的验证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结论与国际经验是一致的。中国信托公司年报统计分析也显示,中国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差距甚大,相关性分析结果提示,区域富裕程度是外部主要影响因素。统计分析的结论表明,区域人均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信托业务规模(不论是余额还是增量)均显示出高度正相关性,表明区域经济富裕程度是影响信托公司业务拓展最主要的外部因素。
统计相关分析表明,中国的区域人均GDP与年末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平均余额之间及与新增信托财产平均规模之间、区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信托公司年末信托财产平均余额之间及信托公司新增信托财产平均规模之间均呈现明显的相关关系。但是区域的GDP总规模与年末信托财产平均余额、新增信托财产平均规模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具体情况见表上述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区域人均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信托业务规模(不论是余额还是增量)均显示出高度正相关性,表明区域经济富裕程度是影响信托公司业务拓展最主要的外部因素。
但是,如果从信托公司的数量、信托产品数量及集合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规模等指标与区域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则可以发现,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与地区信托业发展的关联程度非常明显。
从统计数据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区域,拥有的信托公司的数量越多,尤其是北京和上海,合计拥有13家信托公司,其他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浙江、江苏的信托公司,均在3家以上,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区域,广西和海南为无信托公司的区域,宁夏、青海为事实上无信托公司的区域,贵州和新疆、西藏、甘肃三区域的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很不活跃。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公司迁址受到注册地政府高度管制、金融业管理层也并不鼓励的情况之下,仍然有数家信托公司从经济不发达区域迁址上海和北京,并且多家信托公司均有意向或者正在努力迁址发达区域的中心城市。如果迁址的政策有所松动,除非地方政府绝对控股的公司,预计多数信托公司均可能迁址北京、上海和其他经济发达区域。
从发行的信托产品数量和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情况看,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远超过中部的信托公司,更远远超过西部的信托公司。以2005年第3季度信托业的数据分析,募集资金最多的五个省市分别为:上海17.91亿元、北京17.47亿元、江苏14.37亿元、广东12.52亿元、天津11.24亿元。信托产品数量最多的五个地区分别为:天津15个、广东14个、北京10个、江苏10个、浙江8个。没有一个非发达区域入围。
统计资料显示,偏远的内陆地区的西部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生存环境较差,信托产品市场不发育。在我国信托业异地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政策背景下,西部一些区域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规模很小,一个集合信托产品能够募集资金达到亿元以上的非常少见,难于满足大型项目之所需。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很多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客户要通过走后门才能买到,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客户因买不到信托产品而状告信托公司的现象。
二、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比较分析表明,金融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是影响其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各金融机构所推出的产品看,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汇市以及金融衍生产品,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则集中于证券市场,而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等一大批理财产品则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和大额存款。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单一的投资渠道,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信托公司投资领域则要宽得多,品种也更为丰富。
在各类理财产品中,与信托产品高度同质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挟其银行的商誉、众多的网点的人员、保本及最低预期年化收益承诺、低门槛等种种信托公司不可能具备的优势,理论上说应当可以在竞争中将信托产品完全彻底地边缘化。但是事实上,几年来竞争的结果却是,银行号巨无霸理财机构并没有取得非常明显的优势。最终,竞争对手却越走越近,合作越来越紧密,合作领域越来越宽广,合作深度也越来越深。从2006年5月起以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为开端,双方干脆联手,银信合作的创新信托理财产品开始紧锣密鼓的被推出。
银行信托业的合作一般有两种操作方法:第一种是人民币理财资金全部用于认购信托产品,第二种是部分资金认购信托产品,即信托产品成为人民币理财资金的资产配置之一。通过银信合作,银行与信托公司实现了优势互补,且满足了优质企业的大规模低成本融资需求。
银行信托业的合作是市场需求催生的金融创新。银行之所以愿意与信托公司走到一起,原因在于,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比银行理财产品更有优势:首先是预期年化收益水平整体而言高于银行理财产品,其次是预期年化收益率相对稳定。由于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卓有成效,信托产品的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兑现率相当之高,信托产品按照计划预期清算率接近百分之百。这些预期年化收益率方面的因素是导致信托产品形成强劲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
三、相关金融产品的替代效应
作为一种风险预期年化收益率居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的金融产品,信托产品可以满足中等风险预期年化收益结构偏好的投资者的市场需求。但是,信托产品风险和预期年化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在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方面更加接近股票投资,因此,非证券投资类的信托产品与证券投资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股市低迷往往导致大量原本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流入信托投资市场,导致信托产品热卖。但是,就证券投资类的信托产品而言,则与股票投资不存在这种替代关系,相反,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
四、产品的差异化与信托公司品牌的影响
产品的差异化既是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竞争的结果,也是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信托公司品牌是其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经营业绩、服务水平、业务特色、品牌和企业形象塑造等多种因素形成的结果。对于中国信托业而言,目前的非标准信托产品本身就意味着信托产品的差异化的存在。但是,产品的差异化不是影响信托公司品牌和社会形象的主要因素。从根本上说,创新能力、业绩、服务等差异化因素才是导致信托公司产品与品牌、形象差异化的主要因素。虽然信托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导致了产品的差异化与信托公司品牌影响的弱化,但是,归根结底,产品的差异化与信托公司品牌的影响对于其信托产品的社会需求仍然是存在很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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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者结构分析
一、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信托产品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
自然人投资者也可以称为居民或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包括普通工商企业、银行、社团法人、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各类信托、基金等。
普通工商企业、银行、社团法人均为法人机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单位,例如合伙企业和两合公司。之所以说信托也是机构,使因为虽然信托不是法人,但是由于他有独立的财产,以及受托管理财产的机构,其运作类似于企业。实际上,信托制度和公司制度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基金包括信托基金和非信托基金。
就中国的情况看,机构投资者占有的投资份额很小。而且,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一般的工商企业。银行只是从2006年开始,才以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以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的,尚未看到报道。投资于信托产品的信托,也尚未出现。
如果从其本质分析,实际上部分机构也是个人投资者组成的,其中以集合信托及信托基金最为典型。
机构投资购买信托产品首先是其具有闲置的资金或者需要进行理财的资金,其次是具有财产增值的动机和要求。在这些机构中,不能排除其在不同时间阶段具有不同的身份,其中以工商企业最为典型。工商企业通常是融资的需求者,也就是说他们一般不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但是,也不能排除部分工商企业具有需要理财的资金,或者在一定阶段成为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另外一个阶段又变成融资的需求者。
2、信托投资者的总体状况:一个调查结果
江苏省银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总体状况可以概况为:
首先,投资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的客户群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微不足道,这不仅表现为信托合同的份数上,同时也表现在投资信托产品的资金数量上。
其次,绝大多数投资者均属中等高收入家庭。根据江苏银监局对南京地区信托投资客户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约70%的客户家庭年收入在5-10万之间。而在可以委托资金的最大数量方面,有12%的客户选择在10-30万,39%的客户选择30-50万,选择100万以上的占6%。
考虑到中国人传统的外不露富的心态,我们认为参与信托投资的客户,其实际收入水平远远高于上述调查结果。部分信托公司的客户统计资料证实,信托投资者多数均是信托产品的忠实客户,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信托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参与所在区域信托公司发行的多个集合产品的认购,即原先购买的产品尚未到期,又参与其他产品的认购,证明其收入水平是相当高的。而信托公司不断提升的认购门槛和募集规模,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了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
再次,从投资者的职业情况看,10万元以下家庭收入的投资客户其职业主要为公务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师、投资分析师、业务经理等;10-30万之间家庭年收入的客户主要为高工、建筑设计师及私营企业主等人员。
最后,相当比例的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意愿不高。对于是否愿意承担信托投资的风险这个问题,江苏银监局的调查显示,有66%客户选择“不愿意”,33%的客户选择“愿意”,1%的客户觉得要看情况而定。调查结果说明,信托产品的风险是多数投资者不愿意承担的。
关于风险偏好问题,我们并不完全认可江苏银监局的这个调查结果。我们在下面详细分析。
3、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年化收益偏好
我们认为,从风险与预期年化收益偏好来看,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相对于银行存款客户而言,具有更强的风险预期年化收益偏好,但是与证券投资者相比较,则属于低风险预期年化收益偏好的投资者。虽然其中有相当多的客户也在运用组合投资原理进行投资,也就是将其资产分布银行存款、信托产品、证券投资等多种类型金融产品上,但是,总而言之,选择信托投资的客户,其资产主要倾向于投资于风险与预期年化收益中等的金融产品。从理论上,最大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选择期货投资,次之者选择股票投资,再次之者选择信托投资,最保守稳健者选择银行存款。信托产品由于其内部结构的巨大差异,不同的信托产品的风险预期年化收益结构差异巨大。可以这么说,信托产品可以满足一部分风险厌恶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也可以满足其他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总体而言,目前信托产品市场上供应的资金信托产品,无论是贷款运用型的还是投资型的,普遍是以到期无条件回购、超额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保证投资者获得基本稳定的并且可以预计的预期年化收益的。因此,信托市场主要吸引的还是中等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我们认为,江苏银监局调查结果显示,66%的投资者选择不愿意承担风险的选项,但是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这些投资者不了解信托产品存在风险。我们认为,了解信托产品存在风险的客户比例肯定是远远超过33%的。从多家信托公司反馈的信息证明,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均有相当多投资者通过向担保单位和项目业主甚至其他关联方以打电话、亲自到项目现场查看和咨询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情况,证明有相当多的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风险具有明确的认知,而且非常关心。当然,在广大的信托投资群体之中,肯定是存在相当比例的对于信托产品风险没有基本认知的客户,他们将信托产品当成银行存款或者债券购买。但是这部分人员的比例到底有多大,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如果研究证实确实多数投资者不愿意承担风险,也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则我们就必须进一步加快信托风险缓冲机制的建立,确保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简单地压缩信托产品的规模并不是良策。
4、高端客户
根据美林证券《全球财富报告》的统计,至2005年,中国内地百万美元级的富豪超过23.6万人,资产总值为969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波士顿咨询公司认为,私人银行客户的平均利润可能是大众市场零售客户的10倍。到2009年,中国富裕家庭(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持有的流动资产总额将增进一倍,达1.6万亿美元。
从银行业的经验看,20%的客户创造80%的预期年化收益,另外80%的客户只创造了20%的预期年化收益,而且会带来较高的成本。正因为如此,在激烈的竞争中,银行越来越重视高端客户市场。
按照现有的法规,信托产品本身设定有5万元的投资门槛,加上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的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都在20万元以上。从这个角度说,信托公司的投资客户,多数本身就是高端客户。因此,与银行不同,信托公司的客户不存在20%的客户创造80%的预期年化收益,另外80%的客户只创造了20%的预期年化收益的问题,也基本上不存在会带来较高成本的问题。
当然,由于信托公司介入的项目,融资规模有不断提升的趋势,也导致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越来越高。从这个角度说,信托公司也存在维护原先的老客户并不断发展新的高端客户的问题。
4、以机构投资者取代个人投资者的可行性
2006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其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但是创新产品的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个通知反映的政策动向是,管理层希望发展机构投资者,希望机构投资者成为创新类信托产品投资者的主力。
管理层以机构投资者取代个人投资者的历史渊源或者情结可以追溯至传统信托业时代。传统信托业时代的所有政策法规都严厉禁止信托公司办理个人负债业务。因为那个时代的信托业被赋予了金融改革试验田的角色,而改革和创新总是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我们认为,正是为了防止金融风险波及到普通百姓,于是管理层在政策取向上采取了禁止信托公司办理个人负债业务的规定。但是,最终的结果是,几乎每一个信托公司都有多少不等的信托存款之类的个人负债,而原因正如我们在本书有关章节分析的,信托公司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之下,根本就没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
信托业在一法两规出台的大背景下恢复经营,信托业进入全新的时代,新的制度架构在资金信托业务模式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没有限制投资者的种类,只规定了投资门槛和合同份数限制,投资门槛的存在基本过虑了风险承担能力很低的低收入阶层投资者,使其无法介入信托投资,而合同份数限制则进一步将投资门槛抬高,使得能够参与信托投资者的收入更加远远超过名义的投资门槛。
2001年之后的信托业,功能定位至今不明,其业务模式也没有解决风险缓冲问题。按照风险与业务规模成正比的逻辑推理,随着信托业的迅速成长,信托风险越来越成为管理层以及信托业自身的心病。于是,管理层通过不断出台的各种通知不断收紧政策,传统信托业时代的政策走向似乎在轮回重复。
但是,我们认为,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之成为投资者的主力军的政策目标注定至少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从目前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阶段,中国的闲散资金主要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手中的格局不会改变,机构投资者肯定会有发展,但是是否能够发展到独立承担购买全部或者多数信托产品,则是令人高度怀疑的。
其次,既使不考虑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投资者对于风险预期年化收益特定结构的信托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正如期货投资人人皆言风险大,但是总是不乏投资者一样。投资者的闲置资金总得有宣泄的渠道。理财产品的情况是,越来越多的富裕阶层和越来越强烈的理财投资需求,我们很难置之不理,否则,房地产的炒作也难于控制。
再次,法人机构中,企业几乎无一例外是资金的需求者,而不是供给者,而其他类型的法人机构,在中国非常不发育。既使从现在起开始培育,也需要假以时日。
第四,正如我们在前面论及的,很多机构本身就是个人投资者出资构成的,最典型的如信托基金。证券业大力发展机构投资,其实主要是指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现在信托作为一个机构参与新股申购配售的资格也已经得到证券业管理机关的批准,证券业从来也没有企图发展工商企业作为机构投资的主力,因为企业多数都是资金的需求者,大批的企业在等着证券市场给输血,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进行作为证券投资的主力军。因此,证券业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机构取代散户投资者,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是完全可行的事情。但是,同样的命题对于信托业,则未必正确,如果发展大批信托基金和集合信托,投资的对象就是信托产品,则归根结底,还是个人投资者是投资主力。而发展企业作为机构主力,由于企业总体上是融资的需求者,因此是不可行的。
第五,机构投资者并不一定就比个人投资者拥有更高的风险承担能力。在机构中,抛开信托、信托基金之外不说,各种其他基金,例如社保基金、住宅基金,都是风险承担能力最小的机构。如果我们认定信托产品的风险很大,还要让社保基金、住宅基金大规模介入信托投资,本身就是错误的。而将短期融资券放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企图规避风险的实践也证明,风险总是存在的,既使如银行这样的机构,也并没有理由应当承担普通投资者不能承担的风险。
第六,目前在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机构投资者是主力军,但是,这部分机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采取单一资金信托方式运用资金,多数情况是其对资金使用者有非常充分的了解,甚至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我们认为,这部分资金转投资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或者基金类信托产品上面的比例不会很高。
因此,我们认为,以其推行机构投资者取代个人投资的计划,还不如重新设计我们的信托业务模式,再造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和缓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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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供给者:信托业概述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概况
以狭义的信托产品定义,信托产品的供给者就是信托投资公司。
现有的所有信托公司都是传统信托业时代的老信托公司经过多次整顿并重组之后的幸存者。在多次的清理整顿中,大多数信托公司被淘汰出局,获准保留并重新登记营业的信托公司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①历史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管理规范,无历史包袱或历史包袱较轻;②经营状况一般,但是历史上的经营规模很小,负债规模较小,基本上没有历史包袱或者包袱很轻;③获地方政府的强力支持,能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信托公司从2002年7月开始陆续恢复营业,就整体而言发展迅猛,多数信托公司的主要经营指标均有较好的表现。
二、信托业发展的统计分析
1、信托产品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
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是从2003年经过重新登记后恢复营业的。因此,我们在这里以2003年至2005年的统计资料为基础,概括描述信托业的整体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度,全国信托业共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257个,募集资金额250亿元。 2004年度,信托业共发行集合信托产品383个,募集资金规模超过381亿元。发行数量和募集规模与2003年相比,分别增长49.02%和52.40%。
2005年度,共有50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77个,募集资金规模为499亿元。发行数量和募集规模与2004年相比,分别增长24.54%和30.80%。
2、资金运用方式
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融资租赁类、受益权投资类(以下的统计中含受益权转让融资类)、证券投资类、信贷资产受让类。其中,历年的统计资料都显示,贷款运用是信托产品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其次为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
2003年度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贷款类集合信托产品所占比重为50%,股权投资类占比为18%,证券投资类占比为15%,受益权转让融资类占比为12%,融资租赁占比为2%,信贷资产受让类占比为1%。
2003年是多数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恢复营业的第一年。从资金信托产品的种类看,2003年度信托产品市场的特点是:①贷款资金运用占比非常之高,结合其后两年这类产品的比重居高不下的情况分析,现有的信托业务模式是导致贷款运用类产品占据绝对多数的主要原因;②证券投资类占比较高,而其时的证券市场尚属熊市,显示信托公司对于证券市场的大市判断整体上过于乐观;③受益权转让融资类占比较高,估计与信托公司利用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分割转让的金融创新规避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直接有关;④信贷资产受让类占比仅仅为1%,显示在信托公司的重新起步阶段,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刚刚起步。事实上,2002年最早推出的几个信托产品,都是由信托公司自己推介的,银行是从2003年才开始介入信托产品的代理营销的。
在2004年集合信托产品中,通过贷款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共计168个、资金规模230亿,占比高达67.3%,较上年有较大增长。除了贷款运用类之外,银行信贷资产受让、股权投资及受益权转让三种模式的信托产品的融资规模位居其次,分别为29.1亿、25亿、23.5亿,占总融资规模的比例分别为8.51%、7.31%、6.87%。2004年度的信托产品市场的特点是:①与2003年相比较,2004年信托受益权转让类的信托产品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应当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将受益权转让融资视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变相突破200份合同的渠道被堵死直接有关;②银行信贷资产受让类的信托产品比例迅速上升,多家信托公司在2004年内发行了多个该类产品。说明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在2004年度迅速升温;③与2003年相比,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下降的幅度较大。2004年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融资超过10亿,产品数量30余个,融资规模占年度总融资规模的3.04%。而2003年同口径的数据为15%。证券市场的低迷应该是这类产品占比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相对于此,2004年初庆泰信托以及伊斯兰信托挪用信托财产、资金链条断裂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可能超过前者;④由于证券投资类产品和受益权转让类产品的大幅度下降,相对应的结果就是贷款类信托产品的大幅度上升。⑤资金组合应用的信托产品比例小幅提高,从2003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3.21%,共融资近11亿;⑥资金用于直接购买资产的信托产品3.65亿;租赁类的信托产品1.35亿;另外还有部分外汇信托产品,信托资金运用于结构性存款。
2005年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贷款类信托产品的数量和募集规模继续保持在首位,共有贷款类信托产品297个,募集资金规模为349.11亿元,分别占全年总数的62.26%和71.86%。其次为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产品54个,募集资金规模为24.41亿元,分别占全年总数的11.32%和5.03%。投资类(包括股权投资、预期年化收益权投资、受益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信托产品46个,募集资金规模59.55亿元,该类产品分别占全年总数的9.64%和12.26%。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40个,募集资金规模20.14亿元,分别占全年总数的8.39%和4.15%。组合投资类信托产品13个,募集资金规模12.65亿元,分别占全年总数的2.73%和2.60%。房地产物业投资9个,募集资金规模10.7亿元,分别占全年总数的1.89%和2.20%。其它依次为融资租赁5个,募集资金规模1.64亿元;不确定资金使用方式的信托产品7个,资金规模6亿元。其他资金使用方式的信托产品7个,资金规模1.59亿元。
2005年的集合信托产品在资金运用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贷款仍然是2005年信托资金最主要的使用方式,贷款类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分别占全年总量的六成和七成以上,与2004年相比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0.64个百分点和1.22个百分点。②房地产投资类产品开始崭露头角。房地产投资主要是以购买商业楼宇以获取长期稳定预期年化收益的一种投资形式。该方式从投资手段来说类似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信托公司现阶段推出的这类产品,将有可能为REITs的出台积累运作经验。③不确定投资方式的信托产品首次出现。虽然这种投资形式的优势尚不明确,但这种产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信托机构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投资者也需要更为专业和理性。
3、资金运用领域
2003年,信托资金的投入运用领域呈三足鼎立之势,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金融(信贷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三大领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29%、22%、22%。
进入2004年,这一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的比例继续攀升,分别达到34.68%和30.23%,比例均超过全部信托融资额的三成。而金融业的投融资额度比例下降到13.05%,虽在整个行业中仍位居三甲之列,但与房地产、基础设施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在2004年,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信托资金共计约120亿,集合信托产品数量64个,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为4.61%。在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产品中,其交易结构仍延续了2003年度政府财政承诺担保作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的模式。另外,国家开发银行以贷中管理、担保、后续贷款承诺等方式分别与多家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了不少于9个信托产品,总融资规模达到了43.6亿。银行信用的参与使该类产品普遍规模较大,安全性较高,但是预期年化收益水平相对较低。
2004年,在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大幅度收缩的背景之下,促使房地产开发运用领域的信托产品在数量上迅速增长。在2004年资金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信托产品88个,募集资金105亿,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达到5%,在各类信托投资方向中属于高预期年化收益水平的代表。该类产品普遍特点是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较高;同时信托期限不长,以1年到2年期的为主。在房地产开发类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方面,以土地房产超额抵押、第三方担保、资金监管、房地产公司股权信托等至少两者以上的组合风险控制模式最为常见。
在金融领域投资的信托产品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及信贷资产投资方面。2004年,该类产品数量71个,融资总规模近45亿。虽然信贷资产投资类信托产品有相当幅度增加,但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持续走低。
在2004年度,水电气、交通运输、制造业三个领域的信托投资比例仍与2003年度程度类似。2004年度,水电气融资超过26亿,占比近8%,与2003年度的7%大体相当,其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为4.42%。制造业的融资超过21亿,占比超过6%,与2003年度的5%基本持平,其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为4.78%。交通运输业融资额近8亿,占比约为2%,比2003年度的5%有所下降,其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约为6.5%。 2004年度信托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在重点突出的同时更为多样化,不仅沿袭了2003年度的主要投资行业,还在农林、采矿、教育、电信、文体娱乐等方面有所涉足。一些信托公司依托其股东背景等天然优势,在某些行业的信托投资方面树立起了自己的品牌,走上了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2005年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继续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等三大领域。其中,资金运用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115个,实际投入资金144亿元,分别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24.11%和%29.69%。投资于金融领域的信托产品106个,投入资金54亿元,分别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22.22%和11.15%%。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产品96个,投入资金106亿元,分别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20.13%和21.83%。投资于工商企业的信托产品81个,投入信托资金88亿元,分别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16.98%和18.07%。其他依次为投资于交通领域的信托产品21个,投入信托资金38亿元;投资于教育的信托产品21个,实际投入资金6.84亿元;投资于能源的信托产品15个,投入信托资金32.93亿元;投资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信托产品6个,投入信托资金2.22亿元;不确定具体投资领域的信托产品6个,实际投入信托资金5.29亿元;投资于农业的信托产品5个,投入信托资金5.69亿元;投资于环保的信托产品3个,投入信托资金2.02亿元;投资于其他领域的信托产品2个,投入信托资金0.34亿元。
从金融领域投向的信托产品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54个,信托资金规模24.41亿元,比2004年分别增长100%和46.21%。证券投资类信托42个,投入信托资金21.57亿元,产品数量虽然比2004年减少了8个,但投入资金却增加了7.39亿元。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金融类投向的信托产品增长缓慢。 4、信托产品的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
2003年1年期信托产品以募集规模计算,占比为23.4%,2年期信托产品占比为25%,3年期信托产品为28.6%。2004年1年期信托产品占24.5%,2年期信托产品占比31.6%,3年期信托产品共占比23.4%。2005年集合信托产品的统计数据显示,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为10462万元,平均信托期限为1.90年。
总体而言,信托产品中,三年期以下的产品占了绝大部分。伞型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也多为一至三年。相对于中短期产品而言,长期产品的比重微乎其微。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①现有的信托业务模式以及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缺失决定了长期产品难于为投资者接受;②虽然产品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成正比,但预期年化收益率变动幅度不大,不同期限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平均差距仅仅停留在万分位上。
统计资料显示,信托产品的期限与募集资金规模呈现反比关系。以2004年的信托产品为例,在各种期限结构的信托产品中,1年期的产品平均募集资金额为0.66亿,2年期的产品平均募集额为0.9亿,3年期的信托产品的平均募集额为1.23亿。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短期产品一般是解决融资方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需求量不大,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四证齐全之前的过桥贷款等。而中长期产品的募集资金与项目的运作周期紧密相关,是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所以一般规模较大。
2005年集合信托产品的统计数据显示,信托产品的简单平均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74%,加权平均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75%。决定或者影响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主要因素有信托期限、信托资金运用的方式、信托资金投入的领域等。
统计资料显示,在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方面,各期限的信托产品虽然与预期年化收益率呈正比,但是各个期限结构的产品差别并不大。我们认为,原因在于:①短期项目融资额不大,期限短,财务成本绝对值不大,项目业主对于资金成本的敏感度相对不高,同时项目业主对于资金需求的时效性较强,融资成本也就相对较高。而长期项目的资金量大,期限长,财务成本的绝对额大,项目业主对于资金成本的敏感度相对较高。②长期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向多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重点项目,这些投入领域的信托产品大多采用政府财政承诺、国家开发银行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较低,预期年化收益水平相对也就比较低。
统计资料显示,不同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对于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影响很大,不同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差距也比较大。按照2004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统计资料排序,以资产购买类的信托产品居首,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7%;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次之,为5.76%;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38%;受益权转让类的信托产品为5.19%。相对上述较高预期年化收益的品种产品,贷款运用类和租赁类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分别为4.7%和4.9%,属于中等水平。而银行信贷资产投资类的信托产品,由于几乎都有银行的回购承诺,可以认定为零风险,预期年化收益水平也处于较低水平,平均为3.99%。按照2005年的统计资料分析,从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方式来看,贷款类产品的平均期限为1.94年,平均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4.70%,而房地产投资、组合投资、股权投资等资金运用方式的年预期年化收益率则达到5.3%以上。
信托资金投入的领域对于预期年化收益率也有较大影响。统计分析表明,房地产投资领域的信托产品通常要高于其他投入类型的产品。2005年,房地产投入领域信托产品以5.19%的平均预期年预期年化收益率名列信托产品预计预期年化收益率榜首,而金融投向领域银行信贷资产投资)的信托产品以4.22%排在最低。在不能准确预计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信托产品方面,证券投资类产品在牛市期间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大幅度飙升。
5、信托公司发展的两极分化
虽然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发行了集合信托产品,但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各信托公司间的发展极不平衡。以2005年为例,从信托产品的数量方面看,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共推出集合信托产品229个,占全年信托产品发行总数的48%。而产品发行数量在5个以内的信托公司数量达28家,占全部信托机构的50.91%,全年共发行信托产品71个,只占全年产品发行总数的14.88%。从资金募集规模上看,集合信托产品募集规模列前10位的信托公司,在2005年共募集247.17亿元,占全部募集资金的49.53%。而募集规模在5亿元以内的信托公司却有25家,占全部信托机构的45.45%,其集合信托产品合计募集规模为46.61亿元,只占全年集合信托资金发行总规模的9.34%。
再结合信托财产的规模分析看,情况更加明显。以2004年的数据看,信托财产规模最大者为133.08亿元,最小的只有856万,最大者是最小者的1555倍。
从各区域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的情况看,东部地区拥有63.64%信托公司数量,其集合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和规模占有绝对的优势,分别占总数的69.18%和72.87%,中部地区虽然机构数量没有西部地区多,但其信托产品发行的数量和规模却超过西部。而中西部地区在产品数量和规模上加起来也不到全部产品的三分之一。这说明,东部地区信托公司占绝对优势,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最弱。当然区域分析的宏观结论并不说明东部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是强者,事实上,东部也有业绩较差的信托公司,中西部地区信托公司表现优异的也不是个别的。
统计数据说明,信托公司的业绩表现的发展趋势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态势。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一部份信托公司将会被逐渐边缘化,甚至退出信托市场。
目录: 信托产品的需求动机 影响信托产品需求的主要因素 信托投资者结构分析 信托产品的供给者:信托业概述 信托产品供给的因素分析
信托产品供给的因素分析
一、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
信托公司在新一轮竞争中的起点有相当差距,这种差距与企业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本金规模等的变化情况相结合,使差异的情况和程度更显复杂。从股东背景的角度看,重新起步后的中国信托业的基本格局是:按照信托公司数量结构分析,由多至少依次排序为:①地方政府主导控制型的信托公司。②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控制主导型的信托公司。③独家民营企业主导型的信托公司。④股权分散的信托公司。
1、地方政府主导控制型的信托公司
地方政府主导控制型的信托公司在数量上仍然占据优势。这一类型的信托公司主要特征是:①企业由地方财政或政府直接控制的平台公司投资并实际控制,其股权结构特点是一股独大,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由政府任命;②股东作为政府,拥有特殊的行政地位和资源,一般政府对于这类信托公司的行政和其他资源支持的力度相当之大;③经营目标容易异化为地方政府项目融资最大化;④保留相当程度的行政机构特性,管理模式上仍或多或少地遗留传统国企的许多特征,例如固有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市场化程度不高,创新动力不足。
2、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控制主导型的信托公司
占据其次比重的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控制主导型的信托公司。这类信托公司的特征是:①控股股东是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大型集团内部,信托公司只是其一个成员;②这类信托公司的多数,其股东实力雄厚,是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股东是介入多个产业运作的大型综合性集团。在项目和其他资源上,对于信托公司的支持力度非常之大;③按照流行的理论和一般说法,国有集团主导控制型的信托企业的主要缺陷是关联交易倾向严重,信托公司很容易演变成集团融资的平台;④介入非关联业务的市场价值取向不明显,市场化程度不高,但是为了规避监管,其业务创新动力较高,创新能力较强;⑤管理模式上沿用其控股股东的模式。
3、民营企业主导型的信托公司
这类信托公司从来就不曾占有信托业的主流地位,数量较少,而且自从德隆事件出现之后,管理层对于民营企业控股金融机构态度转趋保守。
这类信托公司的主要特征有:①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民营企业;②存在关联交易倾向,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将信托公司作为股东融资平台的倾向;③股东实力与其他类型的信托公司比较,相对较差,在资源上对于信托公司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都小于其他类型信托公司股东的支持;④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都非常强。⑤管理模式上沿用其控股股东的管理模式。
4、股权分散的信托公司
这类信托公司在信托业界的数量最少,其特征是:①股权分散,至少存在两个势均力敌的股东,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能够完全单独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②股东的所有者性质不确定,目前实际存在的情况是民营和国有企业均有,都不是单一性质的股东;③股东为了增强对于企业的影响力可能存在合纵连横或者一定形式的博弈;④市场化取向明显,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较强。
5、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
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股独大”、“国有”几乎总是与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直接联系在一起,而“民营”则与灵活高效联系在一起,在德隆事件出现之后则与关联交易、挪用信托财产、管理混乱联系在一起。而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与其他工商企业不同之处在于,信托公司在管理层和社会形象上总是与关联交易和经营目标异化为融资最大化等联系在一起。
但是,从信托业的实践情况看,理论推导与实践情况存在严重偏差,主要表现在于:
首先,在各种类型的信托公司中,都存在两极的典型。任何一个模式的信托公司,都存在表现优异者和表现一般者。
其次,股东的所有者特性与信托公司的业绩、创新能力、管理是否规范等之间的关联程度并不明显。信托业的实践没有证明股权多元化和民营化在改善效率和规范管理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而在另外一个方面,优秀的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存在的本身,也证明将民营企业与关联交易和管理混乱链接在一起的说法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再次,理论上推导得出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模式--股权分散化模式没有得到实践的充分证实,在少数几个可供观察研究的对象中,既有管理规范、业绩优异者,也有股东之间持续博弈对信托公司业务造成严重负面效应的典型。
曾几何时,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意见是,应当通过国有股权的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引入多成分的战略投资者,将原先一股独大的传统信托公司改制成为股权相对分散或民营成份为主的新型信托公司,并进而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形成全新的竞争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使之面向市场,大大提高其开拓进取的活力和能力。但是,信托业的实践没有证明股权多元化和民营化在改善效率和规范管理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信托公司这个领域,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是非常明显的。这也意味着,任何根据理论和理论家的设计简单地制订政策的行为,都可能是过于轻率的。
二、影响信托公司供给因素的统计分析
潘元星根据2004年和2005年46家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资料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信托公司的经营规模与信托公司的经营历史、信托公司员工的学历结构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但是信托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净资产和员工数量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首先,信托公司的营业历史和既有经营业绩对于信托公司当期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影响。这可以从2004年信托财产余额与2005年信托财产余额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性以及重新登记期限与05年信托财产余额呈中度正相关性两个分析结果得到印证。
2004年信托财产余额与2005年信托财产余额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性,这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04信托财产余额+05年信托财产新增-05已清算信托财产=05信托财产余额),另一方面2004年信托财产余额反映的是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既往业绩,是信托公司取信于投资人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得到2004年信托财产余额与2005年信托财产新增规模之间存在中度正相关性结果的印证。
重新登记期限与05年信托财产余额呈中度正相关性,一方面表明在信托公司回归本业初期信托业务处于成长期,随时间延续信托业务规模得到相应扩大,但又因所处区域、信托公司自身能力和努力程度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而表现为非简单线性关系;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的信誉、知名度、信托产品的社会认知也随展业时间的延续而提高。这一点得到了重新登记期限与2005年信托财产新增规模呈中度正相关性的印证。
其次,人力资本对于信托公司的重要性得到统计学的验证。研究表明,信托公司本科以上员工人数与2005年末信托财产余额间存在中度正相关性。这可能是与高学历的员工多,新信托产品开发能力相对较强有关。
现阶段绝大多数信托产品依托指定的具体项目开发,项目间的差异造成这类信托每一个产品都需要从零起步进行开发设计,因而对信托公司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构成较高要求。而本科以上员工人数与2005年信托财产新增规模间存在低度正相关性,可能说明伴随展业时间的延续,信托业务开发逐步程序化、普及化,在常规产品中开发难度呈现递减趋势,对高素质人才的依赖性在降低。
信托公司员工总人数与2005年末信托财产余额之间缺乏相关性,可能一方面是受信托公司人力资源分布的影响,由于信托业务岗位员工数数据不全,未能计算相关性,否则上述推测可能能够得到进一步印证;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尤其是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同,对员工工作效率影响极大,形成员工总数和有效工作的员工人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员工总人数与信托业务规模之间的相关性。
再次,信托公司资本金(或净资产)与信托业务规模之间缺乏相关性。这一结论与国际经验完全一致。
国际经验表明,信托财产管理规模决定于受托机构的理财能力,而不是资本金的大小,一个机构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没有任何必然联系,资本金过大反而会由于自有资本管理,引起与受托资产管理之间的冲突,并可能使代理问题矛盾凸显。因此,信托业发达国家对信托机构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甚至限制自有资金的规模。
这个结论对于制度层面的重要性在于,制度设计有必要重新审视对于信托公司净资产的重视政策。关于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我国在《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其中比较刚性的条件是其实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潘联星认为,信托公司资本金与信托业务规模之间缺乏相关性的结果,也可能是受到由于政策严格限制异地信托业务而导致信托市场实际已被割裂成一个个区域性市场的负面影响。在区域信托市场中,可供选择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都十分有限,降低了投资人对信托公司资本实力的关注度;另一方面目前信托理念、风险意识尚未被投资人广泛、正确的接受,绝大多数投资人只是单纯关注信托产品的高预期年化收益,将历史预期年化收益与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简单划上等号,在做信托投资时尚未形成选择受托人的风险控制意识,因而淡化了信托公司赔付能力的市场价值。
理论分析也可以佐证统计分析的结论。资本金制度在现有的信托业制度架构之下,并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体理由是:
首先,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法定资本金制度并不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公司已经基本上无从开展负债业务,也就没有负债业务产生的债权人。现行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无论是按照信托法理,或者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并不承担保本保利的责任,合理的理财损失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因此,法定资本金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基础。
其次,按照规定,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
再次,法定资本金制度也不具有保障信托到期兑付的功能。现有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保本,实践中也禁止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到期未能兑付的信托资金。
总之,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小与其理财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法定资本金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并不存在。因此,现行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没有发挥其相应的功能。
三、信托业经营的规模经济性
从理论上推导,信托财产的规模与信托公司的预期年化收益与成本之间,应当是存在规模经济关系的,也就是信托公司经营的平均成本随着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的递增而不断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信托公司的许多成本是固定成本或者类固定成本。
在目前这种200份合同的限制之下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体产品的信托业发展阶段,单个信托的规模经济不足的问题是非常突出的。也正是因为这样,信托公司不断抬升投资门槛,努力扩大单个信托产品的规模。我们认为,信托业务模式如果能够转型至以基金类信托产品为主,则信托公司的规模经济性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规模经济性在中国的目前的信托产品经营中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存在递增、不变和递减三个阶段,尚需经过进一步的统计学检验。由于信托公司真正经营信托业务的历史较短,可供参考验证的资料过少,信托研究的深度不足,目前进行这样的研究也许为时尚早。
四、政府行为的影响
对于后发型国家来说,政府政策与行为对影响产业成长的最大变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行为是决定信托产品的供给的最重要的变量。
对于信托业而言,政府对信托业市场结构的影响包括:①管理层通过政策法规等宏观层面措施影响信托产品的供给。管理层决定着信托公司的业务边界,决定各种替代产品供给商的业务边界。②管理层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监管力度的调整影响信托产品的供给,深入地参与产品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营销、项目管理等的整个过程中。
各个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其所管理的领域、业务、行业的规模和重要性。后者的发展壮大是考核官员业绩的重要方面。这种共同的利益驱动导致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往往会趋向于对行业内机构特别是主导性企业的偏袒和保护。这种情况在证券业和保险业中表现的尤其明显,信托公司被逐出自己的本业基金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被赋予信托业务经营权且门槛远远低于信托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门槛,背后都隐藏着部门管理的利益,这些情况对信托公司的发展和未来广义信托业的发展格局有重大影响。一些信托业人士甚至悲观地认为,按照这样的部门管理格局演变发展,信托业将成为一个信托公司旁观的行业。
五、信托市场的竞争业态
1、区域与信托产品市场的竞争业态
信托市场是一个被地域和制度阻隔的市场。在特定区域之内,基本上是完全垄断市场或者寡头垄断市场,市场集中度很高。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信托公司第五次清理整顿决定保留对象的时候,并没有完全依照商业性原则,而是强调“一省一信托”,因此,一定意义上说,现有的信托产品市场格局是计划经济的遗产之一。
其次,各地信托公司的管理实际上是各地的银监局,市场的管制标准和尺度有相当的差异。
再次,异地经营门槛相当非常之高,多数信托公司实际上无法取得异地经营的资格。由于区域富裕程度的巨大差异,加上发达区域的监管更加市场化,市场环境明显优越于不发达区域,导致所处区域成为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因素。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占据了理财市场份额的绝大部分份额,西部部分信托公司有边缘化的趋势。
第四,按照现有的信托公司牌照审批原则,原则上不再新批新的信托公司,新的市场进入者只能通过已经获准保留但是尚未重新登记的老信托公司一个途径进入信托业。而这些获准保留的信托公司多多少少都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重组成本较高,应当说,这是2004年之后没有任何新的信托公司重新登记的主要原因。
第五,部分信托公司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要从事所在地政府融资业务或者集团内融资业务,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倾向非常明显,在监管机关不断的重点规范后有较大改善。
第六,业绩较好的信托公司多具有政府或者大型国有企业股东背景,项目资源充分,无需到异地开展业务,没有异地展业的动力。
作为垄断的结果就是,部分信托公司产品创新动力和能力不足。信托理财产品产品从整体而言供不应求,尤其是东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没有产品营销的问题。
2、信托业的产业集中度
信托业的产业集中度较高,也反映了信托业的市场结构状况。目前信托产业中的信托公司数量仅仅58家,具备产出能力者不到50家。由于部分信托公司的边缘化,产业绩效与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之间的关联度高,信托业的集约化程度存在不断提高的趋势,受托管理的财产向少数大公司集中的趋势明显。
3、理财市场替代品的竞争
信托公司在特定区域垄断经营,并不意味着没有竞争。这个竞争主要来自同类产品或者替代品的竞争,竞争对手不是同业其他信托公司,而是理财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理财市场极为庞大,很多机构都纷纷加入争夺市场份额。除了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参与争夺的还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和信托公司比较,一是没有区域限制的,二是多数都获得所在行业主管机关更加宽松的政策支持。
但是,我们认为,既使将所有理财产品都纳入分析视野,信托公司与其他机构之间的竞争仍然是不充分的:
首先,从资金投向看,目前各金融机构所推出的产品中,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汇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则集中于证券市场,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等一大批理财产品则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和大额存款。信托资金则主要投向实业领域,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其次是房地产开发,因此,目前的理财产品对于信托产品的替代性并不强。
其次,从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来看,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较低,而银行设计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与各种名目的股票指数、价格指数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表面上看存在一个很高的“预计最高预期年化收益”,但是这个最高预期年化收益实现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且产品的设计过于专业,结构非常复杂,不但一般投资者无从理解,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多数也搞不清楚。这些都制约了其他理财产品的推广。
再次,信托产品除了资金信托产品之外,尚存在多种其他非资金的信托产品,这是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所不可能具备的,也是难于推出替代品进行竞争的。这一点保障了信托公司不可能完全被排挤出信托产品市场,除非制度设计再次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