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如何 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计算 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分配 利益与预期年化收益区别
信托的预期年化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托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人。
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如何?
信托产品正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包括投资证券类的信托数量出现明显增加,房地产信托依旧占据信托产品主体。据金融时报2010年11月12日报道,信托产品已成为个人理财产品中的重要成员,尤其是对于那些资产数额较高的投资者而言,投资信托产品也正成为跑赢日益见涨的CPI数据的一个重要投资手段。从近一阶段而言,尤其是10月以来,由于一些因素的变化,信托产品正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投资证券类的信托数量出现明显增加。这显然与国庆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的凌厉上升行情有关。股市在数天之内由2600点上涨至3000点,并在高位维持坚挺的盘整格局,这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热情。而对于机构而言,借此难得的良机,迅速推出产品就显得刻不容缓了。
据第一理财网理财产品库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就有17款证券投资类信托在售。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否购买证券类信托却不能以当前的市场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毕竟此类信托存续时间较长,往往长达5年甚至10年,对于这样的时间跨度而言,当前的市场影响力并不会很大,甚至较大的涨幅可能意味着信托资金日后入市的成本较大。同时,由于证券投资的差异性很大,面对相同的行情,由于操作者的不同,也会对日后预期年化收益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投资者对此必须重视。
其次,房地产信托依旧占据信托产品主体,同时由于加息因素以及针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尤其是融资方面的政策措施仍不见松动,导致此类产品的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仍在水涨船高。从之前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到10%,到部分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突破10%,再到目前绝大部分房地产信托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都在10%以上,走高趋势相当明显。对于未来而言,流动性以及调控将依然是决定房地产信托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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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计算
1.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资金年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信托资金年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总额÷信托计划资金)÷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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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分配
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案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和制定,保管人有权进行复核。具体来说,信托公司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和出具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支付表,并分别在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分配日前发送保管人,保管人应及时对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支付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双方核对元误后,信托公司将支付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划款指令传真给保管人,保管人审核确认后根据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信托公司应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将相关信托财产变现,并于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一定期限内向保管人出具清算报告,保管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及时就保管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向信托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信托公司收到保管人书面确认后,应向乙方发送清算划款指令,乙方核对后进行资金划拨,并将划款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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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预期年化收益区别
信托业务实践中,信托利益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甚至当作含义相同的概念交替使用。一些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是这样定义的: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预期年化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而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则被定义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预期年化收益。其实这样的定义并不准确,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信托收入,而不是信托预期年化收益。而将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则定义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预期年化收益当然是没问题的,但这个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应该是信托收入扣除了信托费用后形成的预期年化收益,即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既然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已经扣除了信托费用,那么将信托利益定义为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这样的定义让人形成了信托利益就是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或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一部分的观念。
那么信托利益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到底有何区别。
概念方面的区别。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信托利益是信托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所有经济利益。而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则指的是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预期年化收益,是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的增值部分(除去信托费用)。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如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也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这就是说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利益范围而归属受益人。
范围不同。
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是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因此并不会随意变动。委托人不可夸大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也不可缩小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信托预期年化收益是实际产生的。信托利益则不同,信托利益的范围主要是依靠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仅仅指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也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或者可以约定信托受益人分配到的信托利益既包括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也包括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财产,还包括剩余的信托财产。总之信托利益是根据信托文件而设定的,信托利益的范围可以按照约定发生变化。需要提醒的是,信托利益的范围不同,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权益就是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那么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质押时就需要正确评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
计算公式不同。
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而信托利益的计算就比较难,因为信托利益的范围可能是变动不居的,每个信托项目的信托利益的范围不一定一样。在一般情况下,信托利益指包括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在内的所有信托财产除去信托费用的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
信托利益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在概念与范围方面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充分反映了信托机制极富弹性与多样性的独特魅力。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简单诠释一下信托利益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区别。
以债权资产信托合同为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是一笔信贷债权资产,那么信贷合同可以约定借款人每期支付当期利息,也可以每期返还一部分本金,到最后再返还剩下的本金及利息(类似房地产按揭)。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每次分配信托利益时就不仅仅限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利息),还包括分配一部分债权本金对应的信托财产,而且到信托终止时还需要支付受益人最后的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与剩下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而言这里不能说成是返还本金,因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并非债权关系是信托关系,所以应该说是分配信托利益。在这个例子里信托利益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另外,在设定优先劣后双层受益权的情况下,甚至整个信托项目没有信托预期年化收益,优先受益权人还可以取得包括初始信托资金与约定回报在内的信托利益。这种情况下信托利益与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的差别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