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二)

  二、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保险市场的竞争无疑可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但不规则的恶性竞争也会出现负面效应, 阻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育, 甚至使市场主体面临危机。如近几年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就有白热化的趋势, 曾出现了保险人之间争相降低费率、无休止地给予优惠的现象, 还有的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血本, 甚至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使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在这种做法的诱导下, 一些保户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 在选择投保公司、参加保险时, 并不看重公司的补偿能力, 似乎也并不是为了寻求最佳保障, 而是看重谁给的返还最多、条件最优惠, 而优惠的标准又往往取决于个人能获得好处的多少, 保险业务的开展走进了一个怪圈。此外, 有的保险从业人员, 在开展保险业务时, 为了争得市场, 有的甚至互相拆台。凡此种种, 使保险业内外有识之士深为忧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保险业内人士大声疾呼: 保险市场这种恶性竞争再不能继续下去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下, 1997 年9 月9 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联合发起, 在中保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永伟的主持下, 13 家公司共同签订了《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国内保险业第一个行业自律性公约的产生, 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走向规范、成熟。

  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日益发育成熟、监管力度的加大, 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 从技术、信息、再保等方面, 国内保险界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 不仅是发展某一保险企业自身的客观必然, 也是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需要。不仅如此, 中国保险界还将在一定的领域内与国际保险业合作, 共同开发培育中国保险市场, 并为建立健康、有序的世界保险市场贡献各自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