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诈骗吗

发布时间:2019-07-31 08:37:57

朋友以夸大事实拿了人家4500元,后来7次要微信归还人家,人家一直不肯收,到第8次才收款,但人家以有损失为由,威胁朋友要去他家闹,要让朋友倾家荡产,让朋友承诺承担100万元的所谓损失,这种情况,人家还能告朋友诈骗吗,如果人家告他诈骗,朋友能以这个为由告人家敲诈勒索吗

推荐回答

相比你的朋友已经查清了敲诈勒索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也应当了解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不清楚的,自己去查。先说说4500元的性质:

“夸大事实”的前提是存在客观事实,也就是允诺的确存在一个项目,这个项目可以带来100万的收益,然后收取了中介费用:

第一种,对法律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中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是无效的,因该居间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应遵循原则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而收取4500元居间服务费……也不能界定为诈骗。

第二种,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双方议定促进相对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也不属于诈骗。

第三种,根本不存在项目,虚构项目存在,借此收取费用,已经具有诈骗的嫌疑了,但主动退还(也幸好主动退还),还不能构成诈骗,相对人不收是另一回事。

后面,相对人以未能成功提供居间服务而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失,法庭不会支持。对于预期收益,最高法院认定合作开发项目未来并不必然产生利润,故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违约损失缺乏依据。项目并未开始,存在着未来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不能确定等客观因素,将来既可能产生利润,也可能会造成亏损,故当事人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前面不属于诈骗,后面也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前面属于诈骗,后面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支持,但也难以构成敲诈勒索。

其他回答

收集证据,如果他要闹事,告他敲诈勒索

可以,最后肯定是协商解决!互留证据吧!看谁先犯错!

不构成诈骗,但对方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能!就这么办!

      有损失,可以赔偿呀,但不能毫无顾忌就狮子大开口呀,还威胁要让对方倾家荡产,这不就是敲诈勒索吗!

      告他!

接受教训,认真道歉。对于4500元的收/支出入,竟然索要100万,这是欺诈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可向公安或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这个事情没有实施就不会是诈骗,如果这个事情已经实施这不但是敲诈而且是严重触犯了刑法,是要被判刑的。

有点懵圈了,究竟是谁在诈骗、勒索,还100万

1,所谓的夸大事实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带有威胁恐吓诈骗的意思?如果带有,即使把钱归还,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的。2,如果带有威胁恐吓诈骗的意思,人家可以告,但100万的损失明显过高。肯定会减少很多的。

1.这个不应该算是诈骗。因为他虽然夸大事实拿到4500元,后来多次归还,只要这个事实是真的,同时有证据支撑,就不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你可以叫你的朋友反诉,也是诈骗罪;或者是敲诈勒索罪;

是不是诈骗还真没看出来,描述得含糊不清,似乎是在刻意隐瞒什么,但那100万的敲诈勒索是货真价实的。100万人说的真轻松,一个农民家庭一辈子也静剩不了100万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