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现在基本实现“广覆盖, 四统一”, 即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 均属于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筹集, 统一调剂使用,给付待遇项目标准统一, 医疗管理办法和管理服务费统一使用”。到目前为止, 全市(不含开发区)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达到11 014家, 职工数为76. 93 万人, 累计为6 858名工伤职工及遗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 018. 33万元, 深受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一、工伤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
(一) 现行政策, 文件和适用范围
现行的《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是1995 年8 月28 日以市政府令第6 号发布实施。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并于1998 年8 月12 日以大政发70 号文件发布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市劳动局和所属的市劳动保险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这些文件使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形成较为系统的规范, 在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等方面与国家、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相统一和衔接。现行的工伤保险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含港、澳、台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驻大连办事机构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 工伤认定机构、范围和程序
1. 工伤认定机构
按照大连市政府的规定, 大连市劳动局是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局所属的劳动保险事业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在工伤认定方面, 具体职能机构有大连市劳动局职安处和市劳动保险公司工伤保险部。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 企业在积极组织送往工伤定点医院救治的同时, 应及时向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工伤保险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企业工伤事故报告后, 要对每起事故进行严格的界定,进行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待遇标准。
2. 工伤认定的范围
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 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 从事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发生的伤亡;(2 ) 受领导( 含班、组长) 指派, 从事本企业生产、工作任务时, 发生的伤亡; 在紧急情况下, 虽未经领导指派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时, 发生的伤亡; 在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 以及由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的;
(3 ) 从事与本单位生产、工作有关的科研、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中发生的伤亡;(4 ) 在生产、工作岗位上, 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意外伤亡; 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 )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成的身体的伤害( 含职业病) ;(6 ) 在紧急情况下,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伤亡;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
(7 ) 因工外出期间, 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 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8 ) 在上、下班正常时间和路线上, 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亡的; 或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责任造成的伤亡;
(9 ) 因公、因战致残后, 旧伤复发的;
(10) 由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其他因工伤亡。
3. 工伤认定程序
(1 ) 调查取证。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 要及时派专人前往伤、亡者单位及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进行物证搜集和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现场拍照等。
(2 ) 伤害部位的确认和医疗期的界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后, 要派专人到伤者所在医院了解伤情, 确定伤害部位, 可能致残的程度以及工伤医疗期限等。
(3 ) 事故结案与批复。针对企业工伤事故的报告, 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处经过调查、取证, 凡符合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的, 要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报告》上签发意见、审核、盖章, 以此作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和计发办法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待遇从10 个方面实行了社会统筹, 改变了以往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模式, 其各项待遇标准全市统一,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1. 定期伤残抚恤金
职工因工致残, 劳动能力评定为1~4 级的,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分别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的90%、85%、80%、75%。
2. 定期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1~4 级者, 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 分别为80 元、70 元、60 元、50 元。
3. 护理费
职工工伤致残被评为1~3 级的, 根据所需护理的依赖程度, 按月发给护理费, 分别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的50%、40%、30%。
4. 易地安家补助费
1~4 级伤残职工易地安家的, 其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6 个月的金额。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10 级伤残者, 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分别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16 个月、14 个月、12 个月、10 个月、8 个月、6 个月计发。
6. 丧葬费职工因工死亡, 按5 个月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计发。
7.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1 ) 1~4 级伤残职工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24 个月的金额;
(2 ) 在职职工因工死亡,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按48 个月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计发;
(3 ) 因维护社会治安或抢险救灾死亡的,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则按60 个月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计发。
8. 料丧费用
在职职工因工死亡, 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的路费和住宿费, 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5 个月一次性计发。
9.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对因工死亡( 含1~4 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 的供养直系亲属, 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10. 工伤医疗费用职工因工负伤的诊疗费、普通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