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保险费率和社会统筹
1. 行业差别费率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实施前四年企业工伤费用进行了统计,根据全市每年工伤费用的平均支出, 确定工伤保险收费标准。按照企业的性质种类及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将全市行业和企业划分为15 个档次, 保险费率为19 个等级。
2.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工伤保险部是大连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与管理并负责县( 市) 区分公司工伤保险业务的指导。为加大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 方便企业缴费, 大连市工伤保险费征集由各收缴业务部和县( 市) 区分公司, 按月统一筹集上缴公司财务部, 每月统一调剂使用。为使企业按时准确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明确规定, 新成立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由工伤保险部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企业应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伤保险部门将确定的缴费标准录入计算机新建户企业档案库并将其锁定。各收缴业务部门按所定缴费标准以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提取工伤保险费。
市政府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按其年缴费额的1%~5% 予以处罚。( 1 ) 隐瞒伤亡事故真相, 提供虚假资料的; (2 ) 对职工不发或减发保险待遇的; (3 ) 不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方面, 除了支付统筹项目和管理费用外, 市政府还规定提取基金5%作为事故预防检测费、宣传教育活动费; 提取2%作为康复事业发展费。
3. 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经济杠杆作用
大连市1994 年5 月1 日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 对各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浮动。浮动原则是: 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做法是: (1 )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 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 来确定其次年上( 下) 浮动值; (2 ) 经市劳鉴会评定为1~4 级的伤残者, 患有职业病经市劳研所确诊的, 比照重伤值计算浮动费率;(3 ) 根据企业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适当调整浮动费率; (4 ) 欠费企业不实行费率浮动; (5 ) 凡瞒报、漏报事故, 其费率一次上调2 个档次。
4. 建立工伤保险奖励机制
大连市在制定工伤保险办法时, 提出了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额的5%~25%作为奖励费用。其中80%主要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治理事故隐患, 其余20%用于奖励先进个人。凡本年度内企业工伤事故千人考核未超过指标, 年终工伤保险费结余额在500 元以上又未欠费的企业, 均在奖励返还范畴内。几年来, 累计支付奖励额达1 130余万元, 使企业和相关单位从中获得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5. 严格审核支付程序, 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 企业应在接到鉴定结果后90 天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手续。企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 应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亡) 职业病医疗费用审批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职工因工伤亡报告》《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证书》《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金给付通知单》、医疗费收据、用药处方、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号( 行业统筹需带工伤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 , 交通肇事工伤者还需补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材料。经审核、复核、审批后, 录入计算机档案程序, 将相关待遇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或家属, 并为其建立《大连市职工因工伤亡档案》, 将有关资料、凭证存档备查。每月20 日前为集中办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间, 每周一、三、五为受理支付工伤医疗费时间, 每周二、四为下定点医院检查考核时间, 以确保工伤职工及时救治, 杜绝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工伤评残及争议处理程序
1. 整顿劳动鉴定组织, 规范劳动鉴定程序
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 于1979 年正式成立, 负责全市劳动鉴定综合管理工作, 各县( 市)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劳动鉴定工作的办公机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评残鉴定, 统一填写《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表》, 同时将职工本人有关伤、病资料( 既往与近期) 等, 于每周二、四一并报市劳鉴办。市劳鉴办对企业上报申请劳动鉴定的材料逐一进行审理, 向企业下发《劳动鉴定通知单》, 注明劳动鉴定时间, 地点, 职工姓名等。由市劳鉴办统一组织聘请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劳动鉴定专家, 实行三级会审制度, 对工残职工提出严格科学的诊断意见, 并作出伤残程度鉴定等级结论。
2. 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处理程序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不服的, 在接到结论30 天内提出申请复鉴, 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对上级鉴定仍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四、大连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效果
1. 充分保障工残职工及遗属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统一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计发各项待遇, 且逐年递增, 尤其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 级工残职工的定期伤残待遇, 已全部实行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保障了工伤职工及遗属的基本生活。另外, 破产企业伤残职工及遗属的有关待遇, 市政府规定由社会保障公司确保。尽管这些企业已没有分文统筹金上缴, 仍然要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目前, 仅大连市内共有破产企业9 家, 定期伤残职工及遗属54 人,每月支付3. 5 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极大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的社会效益, 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改革。
2. 分散企业工伤风险, 减轻经济负担
大连市工伤保险统筹办法体现了“ 高风险多收费, 低风险少收费, 低风险对高风险适当分担” 的原则, 大连市对直接牵涉企业自身利益的工伤保险费率形式及标准进行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确定, 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伤害风险, 减轻其经济负担, 1996 年7 月1 日,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修船厂, 发生了一起油柜爆炸事故, 猛烈的火焰使3 名职工烧伤面积分别为97%、65%、25%。其中最重者三度烧伤, 面积达80% , 入院后长时间处于抢救状态, 企业仅为某一人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就高达63. 8 万元。仅有600 名职工, 靠货款维持正常生产的修船厂, 立刻陷入绝望的境地,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预支了巨额的抢救医疗费用, 不仅使企业化险为夷, 也鼓起了伤者生存的勇气和信心。截至1999 年末, 大连市工伤保险共为伤残职工支付医疗费用2 058. 27万元。
3.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有机结合, 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事故预防是工伤保险工作三大任务之一,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联系是科学的, 有价值的管理尝试。大连市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践, 发挥了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事故预防经济杠杆作用, 实施了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极大地调动了企业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许多企业补充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