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经验:成都市(下)

  二、差别费率、费率浮动返还与奖励办法

  实现工伤社会保险的核心是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又由工伤性质所决定。因而,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必须坚持“ 用人单位或雇主缴费” 的原则, 这既是我国的历来做法, 也是国际惯例。为此, 《办法》规定, 按照“ 以支定收, 适当储备” 的原则, 实行全市统筹, 分级管理, 以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根据产业的工伤风险及职业危害程度分类, 实行差别费率;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差别费率为以下5 档:

  (1 ) 矿山、井下、开采、生产及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剧害、放射性物品企业为2% ;(2 ) 冶炼、钢铁、建筑、安装、建材、交通、运输、化工、铁路为1. 3% ;(3 ) 机械、电工、农林、水利、地质、勘探、石油、旅游企业为1. 1% ;(4 ) 轻工、纺织、电子、仪表、医药、邮电、通讯、粮油( 加工) 企业为0. 9% ;(5 ) 商业、贸易、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 6%。

  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 为加强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建立了费率浮动、返还和奖惩的机制。基本做法是: 根据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实缴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情况, 决定下年度费率不变、上调增缴、下调返还或者给予奖励。缴费不变的控制指标是收支率大于70%、小于或等于100%的, 年度缴费1 000 元(含1 000 元) 以内的; 下调返还的控制指标是收支率小于或等于70% , 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工伤保险费总额5%~40%的相应比例次年一次性下调返还; 上调增缴的控制指标是收支率大于100% , 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应缴工伤保险费总额5%~40%的相应比例次年一次性上调增缴。给予奖励的控制指标是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而收支率小于或等于50% , 按该企业下调返还总额的10%~20%的相应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这种“ 差别费率不变, 次年考核结算, 上调一次性增收, 下调返还奖励”

  的费率浮动方式, 经过几年的运行, 被企业普遍赞同。大家反映此办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 真正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 有利于增强工伤保险意识, 有利于促进企业事故预防, 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统一管理, 规范业务操作程序

  业务操作程序的规范和管理的统一, 是实现市级统筹及属地化原则的重要内容, 是建设工伤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环节, 也是提高社会保险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具体表现。因此, 改革后的《办法》统一规定了“ 事故快报, 工伤认定, 医疗服务, 伤残鉴定, 基金管理, 待遇支付, 档案建立” 等7 项管理规范, 并明确规定了各项办事程序。

  1. 事故快报办理程序。《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 应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时限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报告; 死亡的3 日内; 重伤的7 日内; 职业病轻伤的15 日内。其《细则》明确规定, 逾期不报“事故快报” 的,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同时规定, 在规定时限内(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报送“ 事故快报” 有困难的, 可事先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规定市属以上的企业单位, 由成都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受理事故快报。区( 市) 县级管辖的企业单位, 由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受理事故快报。

  2. 工伤认定办理程序。《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亡) 事故, 在报送“事故快报” 的同时, 还应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申请。成劳发( 1996) 95 号文具体规定, 因工伤亡和职业病认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市属及其以上的单位和五城区内的“三资” 企业, 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区( 市) 县属及其以下单位( 含五城区外的“三资” 企业) 和私营企业, 由所在区(市) 县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

  四、统一控提专项费用, 规范管理使用办法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管好用好有限的基金, 根据部、省、市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以成劳发( 1998 ) 43 号、57 号文下达, 具体对“ 风险储备金, 事故预防费, 职业康复费, 宣传科研费, 安全奖励金, 劳动鉴定办公经费” 等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工伤保险专项费用用于兴办工伤、职业病康复事业, 建立工伤职业病康复中心, 帮助工伤职业病人员恢复功能或购买辅助器具, 做到了“标准明确, 项目清楚,管理规范, 操作统一”。

  1. 宣传和研究费。规定按当年实征金额的3%控制, 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工伤和职业病防治等政策性的专题科研。

  2. 安全奖励金。规定按当年工伤基金结余额的3% 控制, 专项用于表彰年度工伤保险、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 劳动鉴定办公经费。规定按当年实征金额的1% 控制, 专项用于工伤鉴定专业会务、办公、政策调研和聘请医疗专家劳务津贴, 以及场租等。

  五、成都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效果

  1. 工伤保险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 改变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 两张皮” 的旧模式。

  成都市开展工伤保险以来, 企业瞒报工伤的问题基本解决了, 而且企业因工伤亡事故频率明显下降。据统计, 1997 年全市发生工伤事故1 135起, 1998 年发生工伤事故811 起, 事故发生率下降了28. 55% ; 1997 年因工死亡105 人, 1998 年因工死亡79 人, 因工死亡人数下降了24. 76%。

  2. 保障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 减轻了企业负担, 增强了企业抵御工伤风险的能力, 解脱了企业处理工伤( 亡) 事故的困境, 克服了企业之间工伤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 具体体现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有关权益和义务, 调动了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社会稳定。

  成都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 从先后发生的伤( 亡) 3 人以上, 工伤待遇支付超过10万元的重、特、大伤( 亡) 事故17 起来看, 无不说明工伤市级统筹的必要性。请看以下二例: 一是1998 年都江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 当场死亡26 人, 深度烧伤6 人。该矿是有60多年历史、1 700多名职工的煤矿企业, 经济效益长期不好,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连接送死亡职工亲属的路费都无力承担。由于该矿参加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参加事故处理的成都市社保局现场决定预支150 万元的事故处理及救治急需费用。对前来事故现场的110 多名职工亲属, 一面宣传解释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一面分头审核供养亲属条件, 使死亡职工的38 名供养人员, 及时领到了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定期抚恤金证件, 另外6 名深度烧伤职工也及时转送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继续医治。短短3 天时间, 所有到场的伤( 亡) 职工家属都满意地离开了事故现场, 为企业领导集中精力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创造了重要条件。

  二是仅有职工101 人的区级集体小型企业———金牛区建筑器材厂, 1998 年发生粉尘爆炸事故, 当场深度烧伤6 人, 在医院救治中死亡1 人, 由于抢救生命垂危的受伤职工, 急需医疗费达数十万元, 厂领导不得不动用仅有的10 万元生产周转资金。市劳动局和社保局,接到快报后, 主要领导当即带领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 前往医院看望救治的伤员。在了解情况后, 当场决定预拨50 万元作为单位处理善后工作和医治伤残职工的必要经费; 同时, 要求厂领导不要因事故而挤占生产周转资金, 要尽快稳定职工, 恢复生产, 明确表示救治伤员和补偿死亡职工的相关费用, 由市、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予以保障。

  该厂职工们讲, 如果没有工伤社会保险, 像我们这样一个小厂遇到这种大事故, 非倒闭不可。

  3. 强化了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体系, 提高了工伤保险服务于企业, 立足于伤残职工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康复, 着眼于事故预防的功能, 注重工伤社会保险体系这一“ 安全网”、“ 减震器” 的建立与发展, 使成都市工伤社会保险的应有功能, 迈向良好社会效益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