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做了哪些调整?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退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相比较现行制度,此次出台的方案提出实施主动退市,明确欺诈发行要强制退市,并对重大违法退市的民事赔偿做出了安排,A股退市制度更加完善。那么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做了哪些调整呢?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扩展了主动退市的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的路径选择,同时引入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的公司,证监会将予以强制退市。

除了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外,方案还特别提出,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针对不同板块特点做出差异化安排。

针对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强化了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自1993年我国股票市场实施退市制度以来,沪深交易所累计仅有78家公司退市,退市难使得股市退出机制运行不畅,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这次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武汉大学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此次退市制度改革体现了四方面特点,一是对称性,退市标准与IPO标准呼应;二是多元化,除了退市指标多元化之外,还特别提出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情况;三是市场化,成交量、股价、股权分布等退市指标体现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主动权;四是国际化,A股退市指标越来越与成熟市场的国际惯例对接。

为配套落实中国证监会退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近日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除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外,新增“20个交易日持股低于2000人”的退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