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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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汉朝叫做告劾或举劾,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监察官或行政官提起,类似现代的公诉;第二种是由当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类似于现代的自诉。
审讯:汉朝叫做“鞫”,记录犯人口供的文书也叫做“鞫”。汉朝的司法官经常使用刑讯。
判决:汉朝判决的依据一般是律令科比,有时也用春秋经义作为判案的依据,这种方式叫做“春秋经义决狱”,这是西汉董仲书创立的被汉朝廷认可。其特点是把儒家的学说作为断案的依据,而且非常注意当事人的作案动机。往往背离法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它之所以兴起,有学者说是因为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律中应贯彻儒家思想,但是法律是以前制定的未来得及修改,所以司法中就用儒家学说代替法律,以适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礼入律的立法思想。
上告:即上诉,汉朝允许当事人上告,但是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级上告。
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定期查询下级司法机关已经判决的在押犯,核实犯人罪状、平反冤假错案的审判监督制度。始于西汉,被后世所沿用。
执行:刑罚在读鞫后,犯人服判以后执行。笞刑当廷执行,徒刑押送服役,重要的死刑犯立即处刑,对一般的死刑犯留到秋冬之际再行刑。汉朝统治者认为,秋冬时节,天地始肃,草木凋零,杀气已至,此时行刑就是敬顺天时,尊敬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