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2008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经营业务如下:

发布时间:2019-09-04 18:00:04

某商业企业2008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经营业务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为8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4万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76万元;

(2)全年商品销售成本470万元;

(3)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9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0万元,教育费附加2.70万元;

(4)发生营业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列支48万元,分别是:公益捐赠40万元,赞助当地一足球队6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利润总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该企业公益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额;

(3)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营业外支出应纳税调整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利润总额=(820+4+76)—(470+6.30+2.70+50+40+48)=283(万元) 
(2)该企业公益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限额=283×12%=33.96(万元) 
该企业实际公益捐赠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该企业公益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额为33.96万元。
(3)该企业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超过公益捐赠扣除限额的捐赠额、各项赞助支出、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40—33.96)+6+2=14.04(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83(会计利润)—4(国债利息免税)+14.04(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293.04(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93.04×25%=7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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