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1 02:34:22
2019年6月11日,死者及其女儿、孙女住在405室,夜里22:00左右楼下305起火,5楼一户住家挨家挨户敲门,说已经失火,赶快撤离,死者及时叫醒并安排女儿抱着外孙女快速下楼,死者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及时撤离。最终是攀爬在自家阳台右侧窗外一个类似晾衣支架上面,双手抓住5楼类似物体上面,此时左侧已被火苗吞噬,逐渐火苗蔓延至右侧,被浓烟、物品燃烧、接连电器的爆炸等恐怖声、楼下人群的呼叫声等影响下(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这种应激状态持续时间较长,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在消防队员到达后,向死者身边着火点短暂喷射水柱,控制了火势后仅仅5、6秒钟,死者因双手攀抓物断折从空中倒头跌落,送医院抢救,因脑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四肢、内脏均无致命伤。楼下305是群租房,失火原因,据说是因当地公安机关对群租房整治,采取断电、断气等手段,其中一女孩在家里点蜡烛,然后在离家外出后忘记灭掉所致。
死者没有责任。
楼下失火殃及楼上,受害人避险常识不足,体力不支导致逃生不能,也应当由肇事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由受害人承担或分担责任。失火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失火,受害人也不会爬到窗外晾衣架上面,这既不是梦游也不是试图自杀,本身没有导致失火的过错,是楼下失火的受害人。
其次,受害人年龄较大,慌乱中错过了从楼道逃生的推荐逃生时间,被迫选择窗外这个可以被消防员看到的位置,即便是抢救有效,老人下次也未必有能力应对火灾这种危及生命的情形。
死者可能是来不及及时逃生 并且采取了或许是并不恰当的逃生办法 但并不能因此而追究死者的责任 因为毕竟不是死者自杀 所以 肇事者还是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