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中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吗?第三人是原告的爱人

发布时间:2019-08-01 02:34:23

交通案件中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吗?第三人是原告的爱人,第三人与被告是骑车人,原告是乘车人。。交通案件中第三人赵先生骑车带王女士,原告为王女士乘车人受伤了,被告为另一位骑车人,现在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赵先生共同承担责任吗?第三人赵先生为原告王女士的爱人。。现在是乘车人王女士受伤,并作为原告起诉了被告,但是交通事故是王女士的爱人赵先生与被告两个当事人骑车造成的,被告可以起诉追加原告王女士的爱人为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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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追加被告的问题,是应当通过举证质证对事故后果提出抗辩的问题。

原告如果没有骑车带人,就不会造成乘车人受伤;搭乘人如果没有搭乘,也不会受伤。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电动自行车可以负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儿童,但不能随便搭载成年人。如果电动自行车搭载行为是违反该条例的,且被搭载人也应当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此被搭载人和搭载人应当对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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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三人自行车(假定),两人骑一人坐,出事了。现在出力骑的有责任,不出力的要赔偿,这个理可说不通。三人骑车,风险共担,王女士未出一分钱,不存在另两人为其服务,所以另两人不为王女士担责。三人各担三分之一责任,才合理。另外看看车子有没有瑕疵,租车方有没有责任

可以追究第三人。

这个要根据案件起诉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是根据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被告应负的责任,要求被告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就不存在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必要了

如果原告的骑车带人是违反交通法规的  那么  原告本应承担主要 甚至全部责任  被告所要赔偿的比例应该不大  但不能把受害人作为第三人 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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