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中“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都有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09 18:47:08

航道法中“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都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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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属于“兜底条款”。该“兜底条款”应当理解为:不属于会不可归属于前四项,但是已经实际造成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即可归属于“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在行政处罚方面,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则应当以实际危害航道安全或造成危害后果为事实依据给予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其他回答

这类用语的定义均应有相应的解释性文件。

这是立法语言,是为了以后的新法做准备的。

也就是不在以上列举的行为中,如果以后有新法律规定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那么就属于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能随意解释为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不在现行航道法列举的行为中,就不能做为处罚依据。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某种不在航道法列举中的,但被定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才能做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依据。

这里的其他,不是我们语文中的其他,更不能随意扩大。只是一种立法语言。可以理解为:

现在还没列出,但以后法律规定的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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