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强制执行时可以按写欠条的日期计算?

发布时间:2019-07-31 12:53:32

推荐回答

因为欠条日期是证明发生借款的日期的证据,所以按签订欠条的日子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

借贷双方在签署欠条的时候约定了利息和借贷期限,虽然前面发生过借贷,但并未主张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写有借条,二者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约定期间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因此,从2017年1月5日起计算利息。

其他回答

强制执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执行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