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保险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现简要列举如下:
1 . 保险———方法论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 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予补偿的一种方法。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金, 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而给予保险金的一种方法。
保险是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因意外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补偿方法。
2 . 保险———手段论
保险是预料偶然事件, 且为防范偶然事件所致的损失, 而予以利用的经济手段和措施。
3 . 保险———商品论
保险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劳动形成的一种服务商品。
4 . 保险———合同论
保险是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
5 . 保险———制度论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 建立保险基金, 以合同的形式, 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 到保险人, 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6 . 保险———制度+ 合同论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 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说,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 根据合理的计算, 共同建立基金, 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人们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了解释, 但无论哪一种解释, 都揭示了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风险损失, 减轻被保险人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和经济负担。其中比较通俗的定义是: 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 它是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同时把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一旦发生意外损失, 被保险人即可获得保险人给予的损失补偿。
由此看来, 分担损失是保险的重要职能, 这种损失分担是保险双方以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 由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