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概念

第一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概念

( 一) 保险的定义

关于保险的定义, 或者说关于保险性质的说法, 国内外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争论, 具体的流派有十余种之多。这些流派大致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损失说, 即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和定义保险; 二是二元说, 即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 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人身保险为非损失保险;三是非损失说, 即从损失之外来寻求解释和定义保险。

随着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风险管理普遍被人们认可和接受, 损失说因此也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本书对于保险的定义也属于损失说一类。

保险是集合众多具有同质风险的单位或个人, 公平合理计算分担金以积蓄基金, 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 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一种经济制度。

( 二) 保险的本质

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 保险是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经济制度。那么, 在分担主体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再分配关系, 保险就是这种分配关系的理论表现。

保险的本质, 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 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单来讲, 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从近现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来看, 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 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 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

此外, 从法律角度来看, 保险也可以理解成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