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按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按工伤保险现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2012年12月31日前,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已经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2013年5月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后,工伤待遇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渠道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