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风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设计
1. 职责和机构设置
(1 ) 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会同保险总公司研究制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包括测算保险费率、保险金额、轻重伤医疗费等) ; 负责事故预防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使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 负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风险企业开展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2) 负责对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工作;3) 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确认伤亡人员身份, 同保险公司商定支付保险金;4) 确定工伤康复医疗单位, 管理工伤康复医疗工作;5) 监督各保险分公司保险费的收支管理。
保险总公司职责:
协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建立和统一管理该险的发展基金, 负责该险在全国的重大工伤事故的赔付调剂, 集中管理该险的年度收支情况, 按约定负责划转事故预防基金。
各级保险分公司职责:
1) 按规定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缴保险费;2) 参与工伤事故调查, 确认伤亡人员身份, 支付工伤赔付;3) 按照约定, 支付企业安全无事故奖励等。
(2 ) 机构设置
设立全国、省级和市( 地) 级三级管理办公室。
1) 全国高风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商业保险总公司共同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安监局领导兼任, 办公室设在商业保险总公司寿险业务管理部。负责该业务的宏观指导, 协调重大工伤事故保险赔偿的调剂等。
2) 省级保险管理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与所在地商业保险分公司组成省级保险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该项业务在所管辖范围内的实施、协调和管理, 同时办理所在地城市的业务承保、理赔事宜等工作。
3) 市地级保险管理办公室
各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商业保险分公司( 或支公司) 组成市地级保险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市或地区的业务承保、理赔事宜等工作。
以上办公室均下设业务管理组、财务核算组、联络组。
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2. 保险费的征缴
征缴对象: 该高风险行业所有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如矿山、建筑施工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等)。
投保对象: 企业必须为本单位的所有受高风险作业影响的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
保险金额: 各类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情况, 确定一最低投保金额( 例如,50 000元/ 人, 年)。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时, 不得低于此值。
保险费率: 为促进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内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原则。
差别费率: 在本行业基本费率的基础上, 根据企业的风险评价结果及前三年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确定该企业的差别费率; 但企业的差别费率与本行业基本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一限额(例如25%)。差别费率定期进行重新评定, 如3~5 年。
浮动费率: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为保证保险费的顺利征缴, 通过行业准入制度来实现该保险的强制性。即在审批和工商年检时, 高风险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 不得批准或通过工商年检。
3. 安全奖励
对于全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赔款的企业, 在下年度续保时, 由各保险分公司将该企业当年已缴保费按一定比例( 例如10% ) 返还给企业, 用作安全无事故奖励。
4. 保险费的支出和管理
保险费的支出项目构成如下:
(1 ) 市( 地) 级保险管理办公室各项费用, 可按该项业务实收保费的18%列支, 主要用于保险宣传、印刷、业务开展、查勘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办业务的有关管理费用。
(2 ) 省级和全国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例如, 可分别按1%的比例提取。
(3 ) 一次性保险赔付支出( 包括死亡保险金、各级伤残保险金的一次性赔付)。
各市( 地) 保险分公司在每一保险年度末, 将所收的全部保险费扣除上述各项列支以及税金、法定分保等费用后, 如年末有剩余, 剩余部分的40% 上缴至保险总公司作为该危险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发展基金, 由保险总公司用于调剂滚动使用, 20%为市( 地) 保险分公司的经营利润, 40%由各市( 地) 保险分公司转入保险总公司, 由保险总公司直接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高风险行业事故预防基金,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现统一管理、规划和分配, 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用于组织该行业预防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出版、技术咨询服务, 检测检验, 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整改, 行业关键安全技术立项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