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到底是怎么回事?《专利法》中当先用权遇上优先权原则时怎么办?曹兴民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对先用权的解释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或者 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先用权。那其条件中“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已经做好实施的必要准备”这句话怎么理解?是否必须准备好了实施该发明的设备等?我的意思是说,当事人若只是刚刚完成该项发明,即为发明创造刚完成那段时间,既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没有准备将其运用于生产,这样可以享有先用权吗?另外,当先用权遇上优先权,例:甲于2010年1月1日在英国提出某专利申请,2010年10月1日,甲就该专利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但就在同一天,丙、乙先后在甲之前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同一管理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此时,甲可根据优先权原则申请将其专利申请提前至2010年1月1日(英国申请日),从而据“先申请原则”获得资格,但此时,丙和丁是否享有优先权呢?(丙、丁符合一般先用权使用条件,即有证据表明自己的成果与甲无关)
网友回答
【答案】 我觉得你搞错了三个概念:先用权、优先权(日)、申请日。
一、关于先用权,不是给专利申请人的,而是给涉嫌侵权人的,仅用于侵权的判定过程,与优先权无关。例如,甲于5月1日申请了一项电视机的专利并获授权,乙在4月30日时已经安装好了生产线正准备生产相同的电视机或者在此之前乙已经在生产这款电视机了,那么乙在不扩大生产规模的情况下,是不算侵权的。至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没有具体规定,要个案分析,一般来讲,生产设备都备好了,应该算是做好准备了。
二、关于优先权,是给专利申请人的,但要注意优先权日与专利申请日的区别。申请日是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有期限的一个根本起算日期,这个简单,可不详说;而优先权日的主要作用是审查员审查该专利申请时检索文献的一个起算日期,他并不是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你的例子中,甲在中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就是2010年10月1日,同时享有2010年1月1日的优先权日,审查员只会检索1月1日以前的公开文献,之后的文献不会影响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就申请效力来讲,你的国内在后申请也不会影响丙丁的申请,并且如果都具有授权条件,由于丙丁的申请日在先(比如在9月30日),那么丙丁会被授权,而你则属于抵触申请被驳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