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5 06:50:47
2018年11月25日,山东省某驻青高校校园内发生犯罪分子恶性连续伤人事件,从16时10分用改制螺丝刀捅伤第一位老人到17时20分被抓捕,致一人死亡五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丰华经司法鉴定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请问类似案件应如何判决?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确实存在,而且得到国内外医学界的承认。
无论是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还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都赫然在册,并占据相当篇幅。虽然国内外对该病的定义略有不同,但都有较为类似的临床描述和诊断标准。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我国的定义为,“一组起病急骤,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的短暂精神障碍,多数病人能缓解或基本缓解”的疾病,诊断标准为:“片断妄想,或多种妄想;片断幻觉,或多种幻觉;言语紊乱;行为紧张或紧张症(四项至少符合一项),包括分裂样精神病、旅途性精神病、妄想阵发、待分类的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个属于发病急的精神病,时好时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