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缺失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05 09:32:03

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缺失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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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缺失,法制建设滞后,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足 

现行政府职能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及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表现出强烈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实质就是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在政府与农民工的关系上,政府一方面接受农民工进城的现实,但另一方面却将农民工视为被管治、防范的对象,更多地倾向十强制性管理,避免他们对城市带来冲击,从中折射出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在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监管上,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却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态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用工违法行为时,由十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常导致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合同,或以口头约定或以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企业经营者的义务。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时有时无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这些行为加重了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农民工进入城镇企业后,缺乏集体谈判能力,是造成农民工弱势地位的又一重要原因。由十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这就导致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其他回答

您好:

立法迟缓;

政策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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