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7-31 08:50:28

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上面入职时间是2016年的。但是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1月份,合同期限是2018年1月到2018年12月。请问这样对认定我和公司的用工关系有影响吗?补充:可以找公司补交2016年到2017年的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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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虽然你和公司间在2018年以前没有签到劳动用工合同(注意不是劳务合同),但只要你在公司有相关记录,譬如工资领取、日常活动等,应视为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

第二,由于你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就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三个月时间没有补交养老保险的不能补缴;

第三,由于没有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如果你跳槽,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时段是不能视为工作年限的。

其他回答

有影响,到时候有争议。

夏律师

按劳动合同法办理

合同只是在有效期内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要明确合同期外的事项,必须再签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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