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5条具体实行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8-01 04:30:38

我购买的商品,保修期内维修,不仅没有修好,反倒在维修后多出很多故障,可是对方却删掉了监控录像,说我没去维修过,并以我保养不当为由拒绝保修。


现在我这个商品的情况只有专业维修人员才能把我的商品,保持这样的状态,一般人做不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可是我咨询过一些律师,他们说这条法律在实践中,针对我的案件而言,是否履行义务,主要指修没有好由履行义务一方举证。不知道这个我是否去销售者那里维修,能否使用该条法律?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就有很大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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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提问当中的“第五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33号)当中的;这个“理解与适用”,是其他相关人士对《规定》的解读,不是“司法解释”。

      《规定》当中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都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就是针对不同的情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针对你的这一情况,“对方却删掉了监控录像”的情形,需要这个“对方”提供“监控录像内容被删掉”的正当、合法,符合常识性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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