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22:17:27
有农村老式朝东楼房一排五间,从南向北分别以A、B、C、D、E表示。中央C房为厅堂,其两侧的B房和D房都开门通C房,因此50多年来一直由这两间的业主在使用厅堂。现因要拆迁,E房业主以其房契备注栏上写有“厅堂婚丧公用”为由提出了获取部分厅堂产权的要求,请问此要求有法理依据吗?
共用厅堂属于该楼房内的全体私有产权的产权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