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有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02 03:27:00

食品小作坊有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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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对腌卤制品经营户加工、销售的腌卤制品进行监督抽验是对腌卤制品经营户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案例中的食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抽样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腌卤制品经营户虽未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但被抽样的腌卤制品经营户均取得有四川特色的《灵活就业辅导证》。

对在监督抽验中加工、销售的腌卤制品亚硝酸盐超标准限量的经营户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分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腌卤制品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由于《标准化法》无具体的罚则)。由于食品的特殊性,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法律《食品安全法》优于《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适用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个人、企事业单位违反其相关条款罚则相同。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适用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

1、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腌卤制品经营户并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应对其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进行监督抽样,应依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既然对其进行了监督抽样,就应认可其合法性(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其他回答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各地方的法律法规,有从罚款到停业整顿到吊销执照,如果还涉及刑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各地出台的相关法规处理。

各地出台小作坊与小摊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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