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6 20:49:55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前水源地归属情况较为复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规定:
一是位于本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市(或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由相应的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二是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
三是跨省(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可由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各自编制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与相邻地级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四是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与供水区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商供水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采用这样的模式,既突出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义务,又体现了对水源地服务对象的主体责任。
是由主管部门水务局编制应急预案的。
由当地水务局总负责
应急管理局
自来水公司。
当地水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