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物品售价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9-07-29 16:03:18

统一物品售价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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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有十三种价格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内容、方式明码标价,并使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标价签或标价牌。 

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由价格监督机构核准监制,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国务院新修改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对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以上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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