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0 20:09:06
债务人向债务人借钱,并拿走了债权人一些值钱的物品,去办贷款。
以前的债务人相当有钱,但是有段时间遇到了困难,所以才要向别人借钱。
约定一定时间后,债务人还给债权人钱和物品,在多给债权人N元
债务人后来只还给债权人钱和物品,并没有按照合同多给债权人钱!
假设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和物总价值为A元,由于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物品价值有所变动,签订合同时候N大约是A的4~6倍,现在N大约是A的2~2.5倍左右
N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个很小的钱数,只不过有一段困难时间他急用钱。现在他不想履行合同。
如果单纯是要些利息太少了,而且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和物是有风险的,搞不好血本无归,如果这些钱没能让她渡过难关,他就会清家荡产,到时候即便债权人起诉能胜诉也没有钱去执行。我换大多人不会为那点利息去赌这血本无归的风险!
如果债务人以合同显示公平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这要看在当时留下的借据是否对上述问题予以约定,如有约定法院会支持按约定让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的。
法院只支持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超出范围的不予支持
法律支持合理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合理水平,约定也是无效的,就属于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神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只能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36%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
你说的是“显失公平”吧?可以的,,一年内可以撤销!如果有足够的抗辩理由的话!
法院只支持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