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的三次转变

  作为在互联网金融狂飙突起的P2P行业,虽然在2014年赚足了人气,但还是有很多投资者或者潜在投资者对其不甚了解。虽然通过一些网络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单纯的P2P业务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业务,类似于淘宝、58同城,平台提供信息来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收取相关费用。如下图:

  1. P2P(信息中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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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最早的P2P平台就是如此做的,但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贷款人者根本无从客观评价借款人的资信,同样的,贷款人也无法承担借款人逾期、坏帐的追讨、处置的成本。这就使P2P平台对于中国人群来说没有特色和吸引力,无法吸引到投资。

  于是有的P2P平台公司开始寻找出路,需寻找自认为优质的借款人,或者对于来到平台的借款人进行审核评价,在出现问题时负责追偿、处置。因为有了P2P平台公司参与调查和帮忙处置逾期,贷款人心里有点底了,但还有疑虑——贷款人不敢确定P2P平台的调查做到了尽职尽责,也不相信P2P平台在借款人出问题之后能够像追自己的钱一样帮贷款人去追偿。于是双方都意识到,既然P2P平台承担了调查的工作,那么贷款人势必也会要求他承担兜底的责任(这里的担保方不会是平台本身,只会是与平台关联的担保公司,但平台先行偿付再去找这些担保公司成了一个共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也就是我们说的刚性兑付,P2P业务在中国第一次开始具有“中国特色”了。如下图:

  2. P2P(信息中介+信用中介)模式:

  但到目前为止P2P平台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小额业务的个人参与者,本质上仍然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业务,只不过中间P2P平台多担负了一点任务,还有多承担一点风险。于是平台开始开发更多具有实力的企业借款客户,P2P业务开始具有了第二次的中国特色,出现了诸如P2C的方式,也就是个人对公司的借贷业务,P2P开始变为“个人向企业贷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方式——这么广阔的市场,传统金融中介们(例如传统线下的XX担保公司、XX咨询公司、XX小微金融中心、没有足够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等)纷纷帮忙向P2P平台介绍线下企业客户。这里的借款企业代替了原来的借款人,因为借款的范围拓展到各行各业的实体企业,如下图:

  3. P2C(个人与企业借贷)模式:

  这个阶段后,传统类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与P2P平台频频接触。由于此类金融企业手握牌照,比中小制造业客户风险要低得多。双方一拍即合,所谓P2C、P2B(个人对非金融企业)、A2P(即资产对个人)模式一夜之间如春笋般冒出。P2P的第三次中国特色化开始了——这里的投资人取代了原来的借款者。而在这类模式中,投资者并不是借贷给类金融企业,而是以某个价格受让类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权。如下图:

  4. P2B、A2P(个人与类金融企业债权、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权受让)模式:

  综上所述,P2P在中国经历了三次转变,形成了刚性兑付、个人对企业、个人对类金融企业的几个特色,形成了几个较规范的模式。如图,为大家简单总结一下到目前为止所提及的几种模式的规范运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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