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中,由于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承保财产种类较多而且性质不一,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理赔一般会根据财产性质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小编整理。下面详细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不同理赔方式,例如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代为追偿等。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理赔
——比例赔偿方式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室内财产的保险理赔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小编整理。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顿时称为第一损失;另一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
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3、施救费用的保险理赔
——按实际支出或比例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失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页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4、残值的保险理赔
——折价扣费方式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5、第三责任人的保险理赔
——代为追偿方式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按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索赔。()小编整理。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出诉讼。保险人也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配成,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6、重复保险的保险理赔
——分摊方式
如果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暗战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小编整理。保险期限 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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