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调查和美国的普通诉讼有哪些区别?被调查者需要注意

据最新消息显示,美国又发起了337调查,被涉及的我国企业有:TCL集团、海信集团、联想集团和深圳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OnePlus)。

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就是对美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相比于美国的法院诉讼,对于337调查来说,两者主要有以下这些区别:

(1)管辖权。337调查不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即使外国公司没有在美国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也可以对该公司的进口产品进行337调查。

而美国的法院受到了属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的资产。因此,美国公司很少通过国内的法院,对没有美国分公司的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2)审理时限。337调查的程序比较快,一般能在12—18个月内结束。而美国的法院诉讼比较慢,一起诉讼往往需要花费3-4年的时间。

(3)救济措施。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而法院诉讼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4)金钱制裁。337调查通常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在法院诉讼中,如果被告败诉,就有可能被要求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还要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5)程序。在337调查的程序中,设置了为期60天的总统审议期,如果美国总统没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后60日内,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那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美国的法院诉讼就没有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