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产品作为标准金融产品,可以向特定合格投资人进行资金的募集工作,其发行和运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那么,什么样的客户适合投资信托产品呢?整理。
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为“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信托产品仅限流动资产高于100万以上的投资人,且由于受到50个自然人限制,许多信托产品因发行规模较大而选择仅向单笔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发行,因此只有资产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才能独立参与信托产品的投资。
为了让更多投资者能够参与信托产品,银行往往通过独立认购信托产品然后再包装成银行理财产品,这样既排除了相关法律障碍,又能使一些资金量较小的客户受益。不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银信合作业务”,但由于多了银行渠道的参与,这类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往往会低于直接认购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这一点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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